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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天津绅道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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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现将具体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货物范围

本公告所指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涵盖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其相关设备部件,以及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二、填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须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外,涉本公告货物还需执行以下规定:

(一)强化物项识别与备注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指标接近,或用途不符但特性指标符合的,须在《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 C 类快件报关单》(以下简称《C 类快件报关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规范禁限管制要素申报

经营者应参照“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参数查询”栏的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

针对《C 类快件报关单》和《跨境电商申报清单》,需在“规格型号”栏的“其他”项中如实填写物项名称及描述(含特性、用途等)。特别注意,《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严禁使用简化申报模式(即仅申报税号前 4 位),必须申报完整税号。

(三)准确填报收发货人信息

须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 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填报境外收货人的中文或英文全称。

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必须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严禁以电商平台或代理企业名称替代。

(四)随附单据要求

《报关单》申报时需随附合同、发票及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 类快件报关单》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随附单据;《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数据一致性与通关效力

所有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及物流信息保持一致。海关将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若对信息真实性存疑,将依法发起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由区外进入区内/场所的货物,按相关规定申报。

本公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9 日

END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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