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出口退税收汇很重要,切莫大意!

出口退税收汇很重要,切莫大意! 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
2023-04-13
170
导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等规定,对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便于大家更好了解掌握。

目录

01

收汇管理范围

02

收汇期限规定

03

收汇资料内容

04

收汇资料管理

05

税务处理方式

收汇管理范围

适用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的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但不包括:

(一)视同出口货物,但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除外。

(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收汇期限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即: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符合视同收汇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三)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收汇资料内容

收汇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一)《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二)举证材料

1.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2.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3.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序号

视同收汇原因

举证材料

1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 的

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 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 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提供报刊等 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 证明。

5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

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 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 报证明。

6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

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 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

因溢短装的

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 单证。

8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 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提供出口合同。

9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

提供相关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

因其他原因的

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收汇资料管理

(一)应当报送收汇材料情形

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报送收汇材料:

1.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的。

(二)收汇材料留存备查情形

1.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2.除应当报送收汇材料及上述情形1外,纳税人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

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税务处理方式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
各位朋友好!《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是非营利性企业服务网络刊物,内容包括:自贸保税、跨境电商、仓储物流、财务金融和企业产品服务推广等。愿她成为您拓展业务领域,丰富业内信息的好帮手!欢迎大家关注、转发!谢谢!
内容 9039
粉丝 7
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 各位朋友好!《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是非营利性企业服务网络刊物,内容包括:自贸保税、跨境电商、仓储物流、财务金融和企业产品服务推广等。愿她成为您拓展业务领域,丰富业内信息的好帮手!欢迎大家关注、转发!谢谢!
总阅读959.9k
粉丝7
内容9.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