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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收到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同内销处理,怎么回事?

出口企业收到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同内销处理,怎么回事? 龙信通出口退税培训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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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尊敬的纳税人,数据显示您已发生出口业务,按照增值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请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近日,众多出口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纳税申报提醒通知。该通知旨在强调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法定期限: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适用出口免税或退(免)税政策的业务,自报关出口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相关业务将视同内销处理,需依法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九条。

核心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外,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按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委托方申报办理退(免)税、免税或缴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发货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九条

纳税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和征税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1. 正常申报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纳税人应收齐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若未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应缴回已退(免)税款。

2. 延期申报期: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的,可在次年 4 月 30 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并提供收汇材料,补办退(免)税申报。

政策要点总结

根据上述法规,2026 年 1 月 1 日后的出口业务明确了"36 个月”的关键申报时限:

  • 适用出口退税政策: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退税或免税申报。若超过此期限仍未申报,一律按内销处理,依法征税。
  • 适用出口免税政策:同样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内完成免税申报。逾期未按免税处理的,也将转为内销征税。

广大出口企业务必重视申报时效,避免因逾期导致税务成本增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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