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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发布
为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相关申报要求。本公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一、管控货物范围
本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涵盖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其相关设备和部件,以及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二、出口填报规范
出口经营者须依法如实申报,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基础上,需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强化物项识别与备注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非管制但指标接近或用途不符:若货物特性指标接近管制要求但实际不属于管制物项,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指标符合的,须在《报关单》、《C 类快件报关单》或《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规范申报要素与税号
禁限管制识别:对照“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
规格型号描述:在《C 类快件报关单》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规格型号”栏“其他”项中,详细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含特性、用途等)。
税号申报要求:《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严禁使用简化申报模式(仅申报税号前 4 位),必须申报完整税号。
(三)明确收发货人及生产单位信息
境外收货人:须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 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填报境外收货人的中文或英文全称。
境内生产销售单位:《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应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禁止以电商平台或代理企业名称替代。
(四)随附单据要求
《报关单》申报时需随附合同、发票及技术资料等单据;《C 类快件报关单》可通过纸质或光盘方式提交随附单据;《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信息一致性与通关管理
所有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及物流信息保持一致。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实施加快通关;对信息真实性存疑的货物将依法进行质疑,质疑期间不予放行。
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由区外进入区内/场所的货物,按相关规定申报。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