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 12360 热线发布重要提示:规范车床、铣床等物项出口申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出口秩序,海关总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发布第 77 号公告,明确相关货物出口申报细则。本公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正式施行。
一、管控货物范围
本次规范涉及的货物主要包括:车床、铣床、磨床,以及其他具备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
二、出口申报填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须依法如实申报,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除遵循常规报关单填制规范外,针对本公告涉及货物,还需严格执行以下五项要求:
1. 强化物项识别与备注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须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非管制但指标接近或用途不符:若货物特性指标接近管制要求但实际不属于管制物项,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指标符合的,须在报关单、C 类快件报关单或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2. 规范禁限管制要素填报
出口商应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参数查询”栏查阅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据实填报:
- 一般贸易报关单:在“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填写对应内容。
- C 类快件及跨境电商:在“规格型号”栏的“其他”选项中,详细填报物项名称、特性及用途等描述。
- 跨境电商特别规定:严禁使用简化申报模式(即仅申报税号前 4 位),必须申报完整税号。
3. 准确填报收发货人及生产单位信息
境外收货人:须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 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填报境外收货人的中文或英文全称。
境内生产销售单位: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生产销售单位”栏,必须填报商品境内实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禁止以电商平台或电商企业名称替代。
4. 随附单据提交规范
一般贸易报关单:申报时必须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C 类快件报关单: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
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5. 信息一致性与通关时效
所有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及物流信息保持严格一致。海关将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实施快速通关;对信息真实性存疑的货物将依法发起质疑,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
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由区外进入区内/场所的货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