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方的理由是对《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的误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这并不是《民法典》新规,在原《婚姻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打击以结婚之名“卖女儿”索要天价彩礼的封建陋习,对于正常结婚,收取一方自愿给付的聘金、聘礼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结婚登记时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是登记结婚的程序条件之一。如果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结婚的实质条件,仅凭借一方未到场而宣告婚姻无效,应被驳回。双方已举行婚礼仪式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不能简单认定男方系非自愿结婚。因此应当认定,该婚姻关系真实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尽管《民法典》并未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对“重大疾病”的认定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可参考现有法律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艾滋病为指定传染病,且小明婚前未告知小丽,故小丽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由于张三和李四夫妻二人对离婚事项达成一致,因此可直接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实际上包含“双三十日”的规定,即民政局在收到张三李四夫妻二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为“离婚冷静期”(即第一个“30日”),如果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在这30日内不想离婚,可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30天“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仍想离婚,则需在冷静期满后30天内(即第二个“30日”),二人共同亲自申请离婚证,方能离婚。(时间轴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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