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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地周刊】全国房地产市场 新一轮政策暖风逐渐来袭

【好地周刊】全国房地产市场 新一轮政策暖风逐渐来袭 好地讯
201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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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杭州省公、市公均调整贷款和租房提取政策■ 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财政部:购买2年以上普通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 温州出台楼市新政 首次买新建房政府有补贴■ 大连公积金新政:首套

编者按

2015年初,政府一系列举措揭示了宏观层面对楼市的态度趋于积极。新的一年,或许我们应该对楼市充满信心。好地研究院策划出品《好地周刊》,为广大政府和开发商带来一周要闻关注,第四期主题:【全国房地产市场 新一轮政策暖风逐渐来袭】。



1、【杭州】省公、市公均调整贷款和租房提取政策

4月3日,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双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租房提取政策。

政策相同之处在于:

1、放宽贷款申请条件:由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

2、提高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降低贷款首付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4、调整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确定方式

5、调整并简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

不同之处在于: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明确提出“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购买第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而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此并未提及。


2、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3月30日下午,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同时,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3、财政部:购买2年以上普通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

4月3日,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4、温州出台楼市新政 首次买新建房政府有补贴

4月2日,温州 市长陈金彪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州出台“8条房地产新政”,认真 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近期密集出台的有关文件要求,打出政策组合拳,剑指“促量稳价”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这8条重磅政策意见具体内容为:

1、科学编制规划,把控土地供应

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对住房供应不足的区域,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在规范确定土地出让起拍价的基础上,取消土地招拍挂专家评估政府保留价。

加强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对于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项目用途规模过大的县(市、区),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调整方案,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文化、体育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

2、创新政策措施,促进开发建设

对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

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场主体(除本市国有企业外),可自主选择建筑施工企业,属地政府不得擅自设置门槛或指定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对于人防结建地下车位,在确保战时人防功能前提下,允许投资收益权转让。

3、打通“两房”通道,加快库存消化

鼓励按照政府采购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合适的新建商品住房、司法拍卖住房或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配租。在城中村改造安置中,鼓 励实施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对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的,给予适当补助。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房源用于出租。

4、落实税收优惠,减轻购房负担

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到今年12月31日,对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

5、优化金融服务,支持合理消费

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合同制在岗职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社会组织职工和规模以上企业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加 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即可申请贷款。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 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住房公积金放贷额度不足的情 况下,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贴息。

6、规范估价行为,稳定资产价值

房地产抵押估价由商业银行委托,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7、加强联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8、推进信息公开,强化舆论引导



5、大连公积金新政:首套房贷最低首付两成

3月31日,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具体为,办理首套房贷款,购买90平米以内商品房首付两成,购买5年以内二手房首付比例最高三成。二套房首付比例仍为六成,暂不实行三成新政。最高贷款额度为市本级单人45万元,双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33万元,双人58万元。最高可贷30年。

与此同时,新《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实近半年以来,大连市已多次放宽公积金贷款门槛。2014年10月10日,大连开始实施《关于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通知》。规定将原来贷款申请人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公积金开户12个月以上”调整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9个月以上且公积金开户9个月以上”。

2014年11月26日,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正式发布《关于落实三部委文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公积金缴存年限由九个月改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六个月以上”,职工实际可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

2015年3月1日,大连公积金宣布5年期以下的贷款利率降至3.5%,5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降至4%。对于此前已经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依然按照2014年11月22日调整的利率进行还款,2016年起按照新调整的贷款利率执行。



6、两部委: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促房市平稳健康发展

3月27日,为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今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通知》还要求,优化住房供应套型,促进用地结构调整。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

《通知》指出,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房地产市场稳定关系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去年以来,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期,交易量下降,开发投资增速回落,区域性差异加剧。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坚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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