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正式运行,我市跨境电商出口政策体系已全面完善。结合此前落地的 B2B 直接出口("9710")和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一套涵盖零售、批发及仓储前置的“政策组合拳”已然成形。
此举意味着,从大型制造企业到小微外贸商户,各类市场主体均能找到适配的跨境通道。为助力企业精准把握政策机遇,以下将对三大核心模式及配套的通关、税收、外汇政策进行深度解读。
Part1:
海关监管模式详解
一、跨境电商定义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商平台达成交易,并经由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商业活动。
二、主要通关监管模式及政策
(一)B2C 零售进出口模式(代码:9610)
9610 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通过交易平台成交,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的零售进出口商品。
适用场景:主要针对小批量、多品名、高频次的订单,是国内中小卖家主流模式。相比一般贸易,其链路更短、成本更低、通关效率更高。
出口流程:企业与海关联网,传输订单、支付、运单信息,提交申报清单,商品以邮快件方式出境。综试区海关实行“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
进口流程:境外个人网购后,信息传输至海关,商品以邮快件入境,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优惠税率征税。
B2C 零售进口需满足条件:
- 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限于个人自用且符合税收政策;
- 通过联网平台交易,实现交易、支付、物流“三单”比对;
- 未通过联网平台交易的,需由快件运营人或邮政企业受托传输电子信息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B2B 直接出口模式(代码:9710)
9710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指国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展示商品信息,与境外企业建立联系并完成线上线下交易履约,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的模式。
适用场景:主要适用于企业对企业的大批量交易场景。
(三)出口海外仓模式(代码:9810)
9810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即 B2B2C 模式。指国内企业先将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批量出口至海外仓,待平台成交后,再由海外仓配送至境外消费者手中。
优势:通过仓储前置缩短配送时间,提升客户体验,适合需求旺盛、备货量大的商品。
(四)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代码:1210)
1210 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场所进出的电商零售商品。
进口:境外商品提前批量入区,消费者下单后直接从保税区发货,享受税收优惠,无需首次进口许可批件。
出口:境内企业批量出口至保税区,待订单生成后直接发货,符合条件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
该模式同样要求实现交易、支付、物流“三单”比对。
Part2: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与消费税免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8〕103 号文件,综试区内电商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
-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详情(日期、名称、数量、金额等);
- 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
- 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家明确取消退(免)税的范围。
注:电商出口企业包括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6 号,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 在综试区注册并登记出口货物信息;
- 通过当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
- 出口货物无有效进货凭证且已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
征收标准: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 4% 确定。
其他优惠: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叠加享受相关优惠;属于法定免税收入的,按规定享受免税。
Part3:
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
- 名录登记便利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改为银行直接办理。年收付汇低于 20 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 凭电子信息结算:支持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提供结售汇及资金收付服务。
- 费用轧差结算:允许企业将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费等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
- 海外仓销售结算: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销售收入可与报关金额不一致,按现行规定报送报告即可。
- 代垫费用支持:国际寄递、物流及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境外相关费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
- 个人结算便利:境内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结算,提供交易额证明或电子信息的,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
- 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为跨境电商提供贸易融资等国内外汇贷款服务。
- 协同联动:深化银企政沟通,强化税务、商务等部门协同,引导企业养成人民币结算习惯。
注:各项政策具体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