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4 日,商务部发布 2026 年第 22 号公告,决定调整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相关企业税率继承事宜,该决定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正式执行。
企业更名申请与审查结果
公告显示,商务部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和 4 月 22 日收到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aicel HPP Malaysia Sdn. Bhd.)及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 INDUSTRIES, INC.)提交的申请。两家企业请求分别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和可隆 ENP 株式会社(KOLON ENP, INC.)在反倾销措施中原有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经严格审查,商务部认定上述申请符合规定且证据充分。经查实,相关企业在更名后,其共聚聚甲醛的生产设备、产能、供应链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及经营管理模式等核心要素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税率继承及执行细则
基于审查结论,商务部作出如下决定:
税率继承安排
第一,由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 8.0% 反倾销税税率及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由可隆工业株式会社继承可隆 ENP 株式会社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 6.2% 反倾销税税率及相关权利义务。
原名称出口适用税率
第三,凡仍以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将适用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马来西亚公司”对应的 9.5% 税率。
第四,凡仍以可隆 ENP 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将适用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对应的 30.4% 税率。
(来源:国际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