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城市更新行动工作,提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24﹞139号)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绩效评价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城市更新行动工作,提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24】13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安排的,支持地方开展城市更新行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重点任务的成效以及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
年度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开展。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补助资金政策总体绩效情况开展重点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
(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污水管网“厂网一体”建设改造、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老旧片区更新改造等方面技术标准、制度规定等。
(四)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
(五)《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24]139号)等相关规定。
(六)中央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年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产出。包括城市更新行动涉及的基础设施改造建设任务及数量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管理。包括城市更新相关制度、机制、模式等建立情况。
(三)资金管理。包括资金下达使用的及时性、协同性,有效性等。
(四)项目效益。包括城市更新的投资拉动效应、公众满意度等。
各城市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可参考附表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求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审核各城市制定的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各城市依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自评;对各城市制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评价。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补助资金所支持各项工作具体情况操作。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城市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等绩效自评材料。各城市绩效自评材料应客观、公正,同时应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自评结果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各城市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各城市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或委托专家、第三方机构对各城市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实地检查,根据相关数据资料和现场检查情况,整理形成全国绩效评价报告。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要求具体负责绩效自评工作,并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制,根据指标因素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按照排序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底前向各地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拨付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A、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予以表扬,根据情况通过适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等方式予以优先支持。
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B的,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C和D、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滞后的,适当缓拨、扣拨补助资金,并作为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一年度参与评审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总体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本地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应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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