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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的这些事,你知道吗?

关于工伤的这些事,你知道吗? 九牧安全频道
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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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工伤总有些事,我们不清楚。

近来小编时常听到周围的人提起“工伤”这个词。对于“工伤”小编还是有一定了解的,但是经常分不清什么情况下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那?相信大家也会碰到这种情况,为此小编罗列了几个问题,咨询了这方面的专家,专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让小编对“工伤”的界定有进一步的了解,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吧。

问题一:员工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郭某系某科技公司保安。2015年7月,郭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14年10月晚上七点骑自行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胫骨骨折,同时出示了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本人无责的事故认定书。而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向该科技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其人力资源主管表示对郭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路线正确,但提出郭某正常的下班时间是晚上八点,郭某是在没有向企业管理人员请假的情况下提前下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属于非正常下班,不应认定为工伤。

分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郭某所受之伤为工伤。本案中,双方对于“郭某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事实都是认可的,公司方认为郭某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提前下班,不属于“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是否构成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郭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下班,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作出处理。但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所以,郭某发生事故时应当属于“下班途中”,其所受之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专家

问题二:出差途中发病身亡算不算工伤?

案例:何庆在重庆一家机械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在公司的安排下,何庆带上部门员工李洹一起,到西安出差一周,商谈公司计划引进的设备定价问题。一到西安,两人就投入了紧张的工作。为了降低公司的采购成本,他们白天和合作公司商谈,晚上加班做报价单,忙得焦头烂额。那几日,何庆时常觉得胸闷、乏力、心慌,为了不耽搁工作,他计划着忙完手上的事,回去后再去医院就诊。

18日晚上,两人在开完一天会后小炒店里炒了几个菜、叫了几瓶啤酒,准备吃个晚饭就回去睡觉。菜刚刚上齐,酒才喝一瓶,何庆就突然觉得头晕得厉害,心里闷得难受,身上也冒出不少虚汗。他以为是这几天出差太过劳累,就告诉李洹他人不舒服,就不吃晚饭先回宾馆睡觉了。谁知刚刚站起来,何庆一阵天旋地转,一下子就倒在了地上。李洹吓了一跳,赶紧上前查看,发现何庆脸色惨白、嘴唇发青、手脚冰凉,鼻息也忽然间变得很微弱。医生赶来把何庆送到医院后,发现他的心肌已出现了大面积梗死,血压也越来越低,心源性休克,心跳呼吸骤停……几次抢救,用了大剂量的强心剂和升压药,何庆还是遗憾地离开了人世。

好好的一个人,只是出了一趟差就阴阳相隔,噩耗传来,家人悲痛欲绝。在安排好何庆的身后事之后,家人提出,何庆是在出差途中身亡,应属工伤,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公司却认为何庆是在忙完工作后回宾馆吃饭时身亡,吃饭不属于工作时间,故不同意何庆家人的赔偿请求。无奈之下,何庆家人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

分析:社保部门调查得知,何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无过错,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何庆所在公司不服,于今年5月将社保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审判认为,因何庆出差商谈业务的特殊性,出差期间他的工作岗位不固定,不仅仅只限于与合作单位商谈,还有其他与工作相联系的场所也应属于工作岗位。他去吃晚餐是满足其基本生理需要,可以视为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合理必要延伸,故吃饭的地方应视为其工作岗位,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合情合理。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认定,出差期间的吃饭时间属于工作时间,该时间内员工发生意外,属于工伤。遂驳回上诉,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须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关键要素。出差属于特殊工作,目的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出差人员从跨出家门至回到家中,这期间的所有时间实际都是由单位来支配,因此,出差是全程都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一种特殊情况。


专家

问题三:周末期间加班受伤能认定是工伤吗?

案例:高某某是清远市清城区某家具厂的员工,2014年10月11日8时10分左右,高某某在车间操作电锯开料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右手,随后被送往清远市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12月8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高某某属工伤。某家具厂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高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分析:高某某受伤当天虽然是星期六,属于正常的休息日,但高某某确实在车间工作。原告某家具厂如对第三人高某某在事发当天的上班情况有异议,应当提供当天的考勤记录予以证明,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明第三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据此均驳回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某家具厂的诉讼请求。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相应的考勤情况记录,证明受伤职工没有上班,即使是星期六、日,在有其他员工上班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的规定,仍应采信职工或直系亲属的陈述,认定为工作时间受伤,故第三人高某某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专家

问题四:辞职当天下班回家出事属于工伤吗?

案例:小李自2009年3月起在某制药厂工作。近日,由于家里老人身体状态不太好,遂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并得到领导批准。孰料在当日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小汽车撞倒,造成右手手臂骨折,身上多处擦伤,花去医药费两万多元,给家里带来了不小的经济负担。小李问,辞职当日下班途中出车祸受伤还算工伤吗?

分析:小李虽然已经递交了辞呈且被批准,但是合同解除的效力从次日起算,也就是说,辞职当日劳动合同依然在有效期间,故职工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一般情况下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下班途中,遇到符合规定的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小李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统筹地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专家

问题五:员工存在双重劳动行为,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吗?

案例:张文是华昌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名电工,双方存在正式劳动关系。在一次电路维修过程中,张文从梯子上摔落,身体多处受伤,相关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后来,华昌物业管理公司发现,张文还和当地新龙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新龙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华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由于张文存在不诚信的双重劳动行为,自己不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

分析:有种观点认为,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对劳动市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可能导致劳动市场不诚信的道德示范。该种观点认为,如果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应只认定一重劳动关系。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诸多双重或多重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尤其在一些水电、装修、物业等行业更为普遍。此类行业中,劳动者一般处于较为劣势地位,一旦对于其双重用工身份不予认可,不但会影响正常的用工秩序,还有可能因为相互扯皮影响劳动者后续治疗问题。此类问题,司法机关一般不会武断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从而免除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保险的义务。

当然,为了平衡双方利益,法院一般会根据劳动者过错程度赋予用工单位合同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可见,当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存在明显过错时,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然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不能免去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的义务。


专家

问题六: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照常工作,中途受伤能算工伤吗?

案例:近日,市民杨先生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咨询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据杨先生说,他在一家装饰工程公司工作,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由于公司方面的原因没有续签,而杨先生却照常工作、领取工资。前不久,杨先生在工作时受伤,那现在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

分析: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杨先生所在的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则视为劳动关系存在。杨先生此间受伤,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专家

问题七:受伤后住院期间再次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例:胡某系企业职工。2014年5月31日,胡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头部,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14日,胡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不慎摔倒导致脾破裂。

事后,胡某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摔伤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胡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胡某虽然是因工伤住院治疗,但其住院期间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其也未从事任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意外摔伤也并非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专家

  综上所有案例,不难看出,判定工伤的三大要素是:受伤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通过几个案例的分析,各位看官是否对工伤有进一步了解,如若还有困惑点,可在下方留言,小编看到会及时回复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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