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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篇 | 职业生涯中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在职篇 | 职业生涯中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九牧集团法务部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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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在职篇】



1、在工作中注意辨识企业商业秘密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风险提示:

识别商业秘密的范围是规避法律风险的第一步,以下方式有助于员工更直观地区分商业秘密与一般信息:一是仔细阅读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中的规定。大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较为笼统,不超出法定列举范畴。但针对个别涉密研发项目,企业往往会与员工另行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员工应重点关注协议列明的内容;二是认真参与企业保密培训,了解企业的商业秘密认定制度与保密措施,明确各自职级、职能范围内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内容;三是关注企业设置的保密标记。对于工作中使用的纸质文件或电子文档等信息载体,如发现企业标注了保密标记或采用特殊方式管控,则该部分内容极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应审慎对待。



2、严格遵守企业保密制度并规范使用商业秘密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风险提示:

员工在工作的各环节均应严格遵守企业保密制度和规范,无论是否已经利用商业秘密获得不正当利益,都可能涉及对商业秘密的侵害,甚至构成犯罪。民事侵权责任需要履行对权利人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恶意侵权还面临惩罚性赔偿责任,若构成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在商业秘密的获取过程中,员工应根据岗位权限获取涉密文件资料,如需获取权限外的涉密信息应按企业规定进行登记或审批;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工作环境的私密性,按企业要求使用指定的涉密设备或在指定的涉密办公区域内办公,不得随意拆卸涉密设备、携带U盘、移动硬盘等外部存储介质出入涉密办公区域或将其接入涉密设备;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企业内部网络、专用办公软件或企业邮箱,对外传输文件应履行报备或审批手续,采用加密方式以确保传输的安全性,切勿随意将涉密信息上传、存储至云网盘、云空间。负有管理职责的员工还须格外注意涉密信息的保管,不得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将涉密文件资料、保密柜钥匙等出借给其他员工或向无接触权限的员工发送涉密文件。



 3、警惕竞争对手、咨询机构、中介组织以合作、咨询、路演等名义套取涉密信息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保密义务,对外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风险提示:

企业在开展商业合作、技术合作、跨境合作等业务活动的过程中,难免会对商业秘密进行一定程度的披露、使用。员工因业务需要向外部人员或者企业提供涉密信息前,应提醒企业与外部人员或者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因工作需要对外发布可能涉及保密信息的内容时,应交由保密负责人在发布信息前进行保密审查,符合对外发布条件的方能对外发布,如员工对外发表与职务相关的论文,应当交由企业保密负责人进行审查;员工参加职务相关的技术交流会,应告知企业保密负责人,确保交流材料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确有必要展示涉密信息的,注意签署保密协议,及时回收涉密资料。




典型案例



案例四

吴某侵犯化合物结构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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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吴某利用其在上海某公司担任合成研究员的工作便利,先后数次采用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上海某公司为客户公司研发的资料,其中包括化合物结构式及其合成信息。2011年3月至6月间,吴某为虚假宣传个人研发能力,将窃取的新型化合物结构式中的89个在互联网公开披露,除第56号结构式外的其余88个结构式与客户公司的相应结构式具有同一性。吴某的披露行为导致该些结构式不能申请专利,使得被害单位客户公司及上海某公司的研发失去意义,导致上海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8万余元。


2013年10月,吴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宣告后,吴某提出上诉,2014年7月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

陆某甲、陆某乙侵犯游戏源代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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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陆某甲成立A公司,后违反与原工作单位B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使用B公司研发的《**传奇》游戏的前端代码,开发《**战士》游戏并上线运营。期间,陆某乙明知上述前端代码为原工作单位B公司开发且签订过保密协议,仍帮助陆某甲在A公司的上述游戏中予以使用。经统计,A公司通过《**战士》在各个平台的发行,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40余万元。


2020年7月,陆某甲、陆某乙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和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和二万元。




来源:浦东检察若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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