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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表决通过,增加多项新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表决通过,增加多项新规定 九牧集团法务部
201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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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11月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增加多项新规定。


201711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根据新法,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帮助自己或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图(中国人大网)

面对日益兴起的电子商务,新法专门作了回应。其中,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根据新法,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除此之外,新法对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修订:

一、反商业贿赂

新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通过列举式规定明确了贿赂对象: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时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二、商业秘密保护

新法针对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有的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情况仍将该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在第九条中进一步明确: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防范利用新技术的不正当竞争

新法对网络时代利用新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作出了回应,并在第十二条中作出了分层规定。一方面明确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另一方面则通过列举式规定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规定了兜底性条款,以适应实际需要。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四、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措施和调查程序

出于依法行政的目的,新法第十三条对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采取的措施作了列举规定,共有五项调查措施。同时,为了规范调查行为,明确采取法定调查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五、明确侵权损失计算方式,借鉴《商标法》,增加法定赔偿额

新法第十七条明确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造成民事责任的计算方式,即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参照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法定赔偿额的规定,即: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11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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