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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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与生产者、销售者相比,消费者相对处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微小的弱势地位,从立法本意来讲,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正当消费者,保障食品安全。但是同时法律又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限定,即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需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对于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恶意购买商品的主体不宜认定为消费者,同样,对于投资性行为,因其亦具有牟利性的内核,也不应当被认定成普通的消费行为,同样也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审判实践中,在认定消费者的行为是否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时,应当在具体个案中予以综合判断,包括购买次数、数量、食品保质期、是否针对同一经营者、消费习惯等。对于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知假买假”行为,人民法院不宜将“知假买假”者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行为,简单解读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也应当根据上述标准个案衡量。
另外,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认定也应考量个案差异。对于消费者提起的诉请生产者或经营者十倍价款赔偿金的案件,人民法院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界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金额,继而确定赔偿金的总额。只有这样,司法裁判才能在发挥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维护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的同时,又能保护企业免于不合理的恶意高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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