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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论罪 | 4人被判刑,何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以案论罪 | 4人被判刑,何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九牧集团法务部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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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每一位公民都可成为打假志愿者,通过正规渠道提供侵权线索。让我们凝聚 “全民打假” 的强大合力,让尊重知识产权成为社会共识,让假冒伪劣产品在阳光下无处藏身,共同守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与公平有序的市场生态

一、基本案情

2023年上半年起,被告人何某与他人结伙,采购保健食品原料、外包装、标签后进行灌装、组装、贴标,生产成假冒“Swisse”注册商标的护肝片、蔓越莓胶囊,“BLACKMORES”注册商标的黄金素叶酸、月见草油胶囊、氨糖维骨力软骨素,“life·space”注册商标的益生菌等多种保健食品,后对外出售牟取不法利益。上述注册商标的有关产品本系具有强健肝脏、缓解经期不适、缓解关节疼痛等功效的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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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东莞窝点灌装生产线

其间,被告人何某委托被告人郭某某采购保健食品原料,由郭某某联系具有食品生产资质的厂家,仿照真品从外观、口感等方面进行调制并批量生产。保健食品原料生产完成后通过物流运至被告人庞某某在广东东莞的经营场所,由庞某某安排苏某某、侯某、王某等人进行分装、贴标、打码。加工完成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保健食品发往何某位于广东深圳的仓库,由何某通过物流向全国各地发货。至案发,何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12万余瓶,销售金额人民币800余万元。经检验检测,涉案保健食品不含标识核心成分或者含量极低。

2024年9月20日,上海铁检院以被告人何某、郭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庞某某、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6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各被告人向社会公众道歉、发布食品风险警示、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一)选择正规渠道

在此呼吁广大消费者:始终认准官方网站、线下专卖店、授权电商平台等正规渠道选购产品,警惕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异常优惠,避开 “高仿”“尾货” 等文字陷阱。商标是品质的保证,正品背后是品牌多年的技术沉淀与售后承诺,而假货带来的不仅是消费权益的损害,更可能引发安全风险。

(二)积极提供侵权线索

在此呼吁每位公民: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打假行动。每一位公民都可成为打假志愿者,通过正规渠道提供侵权线索。让我们凝聚 “全民打假” 的强大合力,让尊重知识产权成为社会共识,让假冒伪劣产品在阳光下无处藏身,共同守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与公平有序的市场生态。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若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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