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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生涯中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法律风险?【入职篇】→

职业生涯中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法律风险?【入职篇】→ 九牧集团法务部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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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商业秘密已经逐渐成为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式之一。

入职篇

如何防范

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商业秘密已经逐渐成为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式之一。


作为企业员工

无论你是即将入职的新人

或是企业的在职骨干力量

还是你将离开原就职企业

进入另一家企业工作


为保护职场的“你”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员工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都是你应该知道的内容。今日起,将连续三周以【入职篇】【在职篇】【离职篇】发布风险提示。



【入职篇】



1、关注保密协议及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风险提示:

员工是研发、使用、管理商业秘密的主体,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是商业秘密风险防范中关键环节。企业往往会在员工入职时,和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员工在入职前,应当仔细阅看相关条款,着重了解企业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期限、员工接触及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和权限等。



2、与企业明确约定因职务产生的商业秘密权利归属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风险提示:

员工为了执行企业交办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企业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部分企业商业秘密可能同时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技术成果归属于企业,企业有权在日后将其用于申请专利,但员工同时依法享有其他权利,如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的权利、取得荣誉证书的权利、在职务技术成果完成转化后或被授予专利权后要求企业给付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权利等。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朱某某侵犯印刷机械制造技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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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从事生产印刷机械,该公司生产“TOF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所涉及的生产技术属于商业秘密。朱某某在B公司制造部任职并与B公司签订相关保密协议。2004年朱某某离开B公司并于2007年注册成立A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成立后,朱某某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有关B公司生产制造“TOF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的图纸,违反相关保密协议,大肆生产与B公司“TOF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基本相同的印刷机并销售牟利。


经司法审计,A公司共计销售商用表格轮转印刷机10台,给B公司造成损失共计276万余元。2012年9月,朱某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


案例二

陈某侵犯微球技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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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B公司与A公司签署《委托加工协议》(含保密内容),委托A公司代加工成微球成品。双方同时约定合同期间及期满5年内,A公司不得自行检测、研发、生产和销售微球。2015年11月,A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开始研发生产微球,并且在研发测试期间,B公司原销售副总经理陈某未经B公司允许,将从B公司获得的部分微球技术信息私自披露给王某,供其研发使用。2016年6月,A公司借故解除与B公司的委托代加工关系,并利用B公司的技术秘密自行生产销售。后陈某等人又合谋租借场地自行生产销售微球,陈某在负责销售微球的过程中,还违反与B公司的保密约定,利用其原在B公司工作中获知的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向4家原B公司客户销售微球。


经司法鉴定,B公司拥有的物理膨胀微球技术信息系商业秘密,A公司相关人员所研发生产的微球配方与B公司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B公司拥有的温州某公司等4家客户联系信息、交易信息、交易习惯等经营信息亦构成商业秘密。


经司法审计,陈某利用其原在B公司工作中获知的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向原B公司4家客户销售微球合计1680.35吨,销售金额946万余元。


法院审理阶段,陈某与B公司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获得B公司谅解。


2018年9月,陈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


案例三

于某、贾某侵犯汽车天窗技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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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协议、授权等方式,从关联公司处获得汽车天窗相关技术信息,用于生产经营,并以设置分级管理制度、签订保密条款等措施对该技术信息进行保密。经鉴定,该公司汽车天窗机械组、汽车天窗遮阳帘驱动系统、天窗后玻璃排水系统及汽车天窗技术图纸,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于某在B公司担任高级产品工程师,曾接触上述技术信息并签订保密条款。2014年3月于某从B公司离职,随即受贾某经营的A公司雇用,负责全景天窗的研发工作。期间,A公司经贾某同意,根据于某提供的领款申请向于某个人账户支付25万元, 用于购买汽车全景天窗数据资料。于某违反与B公司之间保密约定,将B公司技术信息披露并用于A公司相关天窗产品的研发。贾某明知于某曾在B公司任职,可能存在非法披露他人技术秘密的情况,仍未经严格审查,即将相关数据资料用于A公司相关汽车天窗产品的研发及生产销售。后贾某、于某又以共同发明人身份,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经鉴定,A公司的部分汽车天窗产品、相关专利及计算机内部分电子数据,与B公司技术信息实质相同或具有同一性,其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净利润达人民币1298余万元。


2020年1月,于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贾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来源:浦东检察若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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