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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 I 依法严惩商业贿赂犯罪 保障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廉洁 I 依法严惩商业贿赂犯罪 保障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九牧集团法务部
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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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廉洁是九牧的底色牢记初心、紧守红线,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奋斗底色。


廉洁是九牧的底色


牢记初心、紧守红线,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奋斗底色。
为进一步弘扬集团廉洁作风要求,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多部门共同决定将每月9日定为“九牧廉洁宣传日”,结合集团重大活动、社会普遍关注事件,对内进行廉洁宣传。
3月9日是九牧集团第十二个“九牧廉洁宣传日”,今天与大家分享商业贿赂犯罪的热点案例。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商业贿赂是一种将目的设立为获取商业交易机会,手段为在商业交易阶段之外,提供以回扣、宣传费、劳务费、促销费、报销等名义,实际上是支付或接受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财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分享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系光某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首席运营官,被告人汪某辉系开发事业部成本总监、新某大中心项目招标采购部负责人,被告人杨某华、肖某,分别系新某大中心项目原总经理、副总经理。2015年11月,光某安石成立,之后设立私募基金“晟某投资”,首某资产、钊某投资分别出资人民币73亿元和人民币21亿元认购晟某投资基金份额成为基金合伙人,光某安石以合伙人身份任晟某投资管理人。2016年至2019年间,胡某、杨某华、肖某、汪某辉利用职务便利,为中某公司承揽新某大中心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收受中某公司下属公司经理李某军、韩某喜(二人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贿赂。其中,胡某收受人民币40万元、美元4万元;杨某华收受人民币350万元;肖某收受人民币50万元;汪某辉收受人民币80万元、欧元5万元。

法院判决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某、杨某华、肖某、汪某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杨某华有期徒刑四年,汪某辉有期徒刑三年,胡某、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警示意义


依法严惩私募基金重大投资商业贿赂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私募基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实体经济和重大项目是大型私募基金的重点投资领域,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大型基础设施综合项目,关系城市发展和群众利益,其工程涉及面广、资金密集、时间周期长、利益环节多,在项目招标、工程承揽、资金结算等方面易形成“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一旦发生腐败犯罪将严重破坏市场竞争规则和私募基金发展前景,侵害投资人利益,甚至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引发安全事故。


利剑高悬,警钟长鸣。

心存敬畏,与法同行。

让廉洁之风吹遍九牧!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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