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是指购销双方在真实贸易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购货商是指以商业信用形式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或其他原因而承担付款责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销售商是指采取商业信用形式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拥有应收账款债权的企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6条规定:债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根据该条款规定,债权是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因此典当行符合规定条件,是可以开展应收帐款典当业务的。
应收帐款典当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典当行,从而获得典当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服务。
典当行办理应收款典当业务条件及应收账款范围:
1、受理典当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2)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求偿权的影响;
(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控制在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
(4)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适度、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
(5)购销合同中没有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出质的条款。
2、以下应收账款可以办理典当业务:
(1)销售商与企业(各大专业厂、市内资产多,信誉好,有影响力的商业企业等)之间因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2)销售商与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之间因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销售商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之间因货物销售或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4)出口企业未能及时到账的出口退税应收款;
(5)对于前述(1)(2)(3)项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典当业务时,作为购货商的企事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
②没有拖欠销售商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3、以下应收账款一般不在办理典当业务范围之内:
(1)关联企业之间因商品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但提供典当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方式的除外;
(2)销售商与购货商之间为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3)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4)典当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典当业务的应收账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