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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推“一证通”IC卡居住证, 这些用处你都知道吗?

福建将推“一证通”IC卡居住证, 这些用处你都知道吗? 中艺网络科技
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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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居住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居住证长啥样?有什么功能?怎么申领?谁人可申领?日前,福建省公安厅向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下发的这份通知给出了答案。


IC卡居住证可全省“一证通”

申报暂住登记既是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前提条件,也是流动人口的法定义务。《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后,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有哪些变化?



通知是这么说的。《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暂住证;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暂住证办理年限计入居住年限。暂住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暂住证有效期内或暂住证有效期满15日内申领居住证的

通过“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暂住登记时间,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为申领人按照《办法》办理居住证;暂住登记不满半年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为申领人发放《登记凭证》,并告知申领人待暂住登记满半年后,持《登记凭证》按《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




2暂住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满15日内不申领居住证的

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办理暂住登记并发放《登记凭证》,原暂住证办理年限计入居住年限。




3暂住证有效期满超过15日申领居住证的

应当为其重新办理暂住登记,发放《登记凭证》,告知申领人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





据悉,我省居住证采用带CPU芯片的IC卡,全省统一样式。同时,要按照“一地办证、全省通用、换地变更”要求,对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换发新证,直接将原证中的居住地住址通过可擦写的方式变更为新的居住地住址,实现全省“一证通”。凡在我省申领过居住证跨县(区)或者跨设区的市流动的,在变更居住地住址时,不受办理暂住登记半年限制。




谁可申领





《办法》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3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

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2合法稳定住所

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在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3连续就读

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怎么申领

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福建省居住证申领(变更、签注)表》,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居住地住址、就业或就读证明等材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受理机构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出具《福建省居住证领取凭证》。






通知要求,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制发居住证。各地要提高居住证申领受理、信息流转、审核签发等环节的工作效率,在保证证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居住证制发周期。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办程序、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对不予受理的要详细告知有关规定,同时填写《受理(缺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针对合法稳定住所,通知明确申领人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合法证明;申领人居住在亲友所有房屋的,应提供所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合法证明和房屋所有权人声明(内容应当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与申领人的关系、申领人居住本址的情况、是否同意将其所有房屋作为申领人申领居住证的居住处所等)。




注意什么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怎么收费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或者证件损坏难以辩认,可以申请换领,但应当收回旧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申请换领或补领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已换领或补领新居住证的,不再对原居住证办理签注。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再办理换领、补领和签注:1.居住证持有人在我省申领居住证后,又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领居住证的(公安部将建立全国居住证信息系统,实现全国居住证信息的联网核查);2居住证持有人常住户口被注销的;3.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之前,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暂不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出台后按标准执行。


通知还要求,省厅交警、治安总队、出入境管理局抓紧制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的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办法》提出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措施落到实处。




居住证持证人享有11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

享有3方面利好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教育,就业,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人才优待,老年人和残疾人优待,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11项基本公共服务。





教育方面

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由居住


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


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社会保险服务方面

居住证持有人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


住房保障方面

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当地住房保障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还有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参加本居住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享有11项公共服务


1. 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2.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 计划生育服务。


5.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6.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7. 社会保险服务。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


8. 住房保障服务。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当地住房保障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9. 人才优待服务。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参加本居住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10. 老年人、残疾人优待。


11.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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