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我们就来
说说违规旅游那些事儿~
“顺带游”
借公务之机改变行程参观旅游
“借壳游”
借口学习培训、党日活动,实为游山玩水
“夹私游”
带上亲属、邀上朋友共同逍遥风景名胜区
“公权游”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参观游览活动
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表现之一,被群众称为“景区的腐败”,既违反财经纪律,又败坏党风政风,滋长享乐主义,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国家形象。
最后一起学习
相关的纪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我市纠治违规公款旅游“六个严禁”
严禁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严禁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等借机旅游。
严禁借公务差旅之机到风景名胜区等公款旅游。
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严禁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
党员干部可以乐山好水
但决不能踩着纪律规矩的红线出发
来源 | 厦门党风政风监督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