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组织或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为中央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违规违纪行为。然而现实中,却有个别党员干部贪图享乐,沉湎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与别有用心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勾肩搭背,借健身娱乐之名,行权力寻租之实,触碰纪律红线。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党风政风,带坏了社会风气。
本期微课堂
通过典型案例警示
纪法界限辨析及政策链接
为党员干部划出行为禁区
敲响廉洁警钟
01
以案为鉴
违规接受娱乐活动安排
典型案例:某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原副主任王某,多次接受请托人陈某安排的宴请,餐后到KTV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相关费用均由陈某支付,并在其间收受陈某所送烟酒、消费卡等。王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典型案例:某光电公司原总经理徐某,先后22次在KTV等场所内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其中有4次在中秋、国庆前后,将相关费用共计22.48万元以餐饮费形式公款报销。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并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违规接受健身活动安排
典型案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陈某,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邀请打网球,平均每周一次,相关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支付。陈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02
答疑释惑
如何区分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的违纪行为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的界限?
两者核心区别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明确:
一是主体的不同
前者既包括组织者,也包括参加者,后者只包括接受宴请等活动安排的人员。
二是款项的性质不同
前者只能是公款,后者包括公款和私款。
三是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既侵犯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后者既侵犯廉洁自律规范,又侵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强调的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03
政策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
党员干部当以案为戒,自重自省自警、慎初慎独慎欲,要耐得住清贫,顶得住诱惑,自觉净化生活圈、交际圈、朋友圈,始终守住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来源 | 厦门党风政风监督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