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下来
一起通过典型案例了解
这些隐形变异的违规旅游行为

案例一

某县工商业联合会党组成员、副主席赵某带队,一行3人应邀参加某私营企业在云南西双版纳举办的答谢客户年会。其间,赵某等人接受企业的安排,在西双版纳游玩,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支付。赵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违纪资金予以收缴,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案例二

某新区开发建设局原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刘某,携其家人等违规接受多名管理和服务对象在国内外安排的旅游活动12次,相关费用19.5万元全部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承担。刘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三

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级主任科员魏某,在担任该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多次接受下属企业组织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费用由下属企业用公款支付。魏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什么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
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活动安排。这种“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

比如,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安排,无论是什么标准,无论花费的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就一概不能接受。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纪律红线不可逾越
作风堤坝需时刻筑牢

无论是“明示”“暗示”还是“心照不宣”,只要是借公权行私利的旅游安排,在本质上都是对党纪国法的漠视,踩踏了纪律红线。
来源 | 厦门党风政风监督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