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从来不会无故掉馅饼。微信红包作为一种电子红包亦属于财物范畴。虽然收礼的方式变了,但违纪的性质却没有改变。党员干部如果来者不拒,就有可能触碰违规收礼的纪律红线。
本期微课堂
我们一起来辨别
哪些微信红包收不得
01 对待微信红包要慎之又慎
电子红包并非绝对不能收,而是要把握好发红包的对象和红包额度,下面我们通过4个典型案例,帮助大家加以区分。
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
微信工作群红包不乱抢
典型案例:某镇一党委副书记彭某某,多次在镇商会会员微信群、商会理事微信群,通过点抢微信群红包的方式,收受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主、镇商会负责人郭某和会员梁某等人发放的电子红包3万余元。彭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被全部收缴。
婚丧喜庆红包不乱收
典型案例:某区教育考试中心考试二科原科长钟某,为次女举办百日宴,邀请区教委下属单位某食堂承包商参加,并通过微信收受礼金1000元;在其父亲住院期间,钟某再次通过微信收受该承包商送予的慰问金1000元。钟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吃拿卡要”红包不能要
典型案例: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的监管所工作人员鲁某,在对某餐饮企业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工作程序,在没有进行立案调查、没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罚款”2000元,并索要3条香烟。在索要香烟要求未果后,利用监管职权促使某电商平台关闭管理服务对象正常注册经营的网店。鲁某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被调离执法岗位。
节点“利上往来”红包不能拿
典型案例: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原四级调研员赵某,多次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形式赠送的礼金共计4.8万元,违纪行为部分是发生在元旦、春节等节假日。赵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02 这些群里的红包能抢吗?
不少党员干部存在困惑,礼尚往来中的微信红包能抢吗?下面是常见的几种现象,应注意加以甄别。
商协会、企业联系服务等
工作微信群里的红包
现金红包和电子红包均属于礼金范畴。党员干部点抢这类红包,实质上是违规收受礼金,虽然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可能影响公职人员公正履行公务,破坏亲清政商关系,违反纪律要求。
单位工作群里的红包
党内要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在单位工作群内收发红包要把握尺度,如果动机不纯、时机不当,在工作时间频繁你来我往甚至搞强制接龙,或者在干部调整、考核评优等期间发红包拉人缘,助长不良风气,有可能构成违纪。
亲友群里的红包
亲朋好友群属于党员干部私人社交圈,在亲友群内适度收发红包,属于正常人际交往。但党员干部也要自觉净化“交友圈”,要做到交往有界、收发有度,防止出现违规收受礼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红包虽小,但有可能是腐蚀“围猎”的陷阱。因此,党员干部要特别警惕三种红包——
严禁收受带有工作贿赂性质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无论数额大小;
严禁以微信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变相收受贿赂;
严禁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03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莫让“红包”变“枷锁”,莫因“小利”失“大义”。党员干部要始终坚守初心使命,永葆清正廉洁本色,共同守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