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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生产记录

学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生产记录 德农牧业科技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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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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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业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农业机械应用前瞻;饲料添加剂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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