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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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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七)
德农牧业科技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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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
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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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业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农业机械应用前瞻;饲料添加剂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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