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2017年4月,江女士来到福州桂湖温泉城售楼部,想买那里的一套房子,置业顾问徐某和丁某非常热情的接待了她,并表示虽然暂时没有房源,但是只要一有相关消息就会马上通知江女士。听着两名置业顾问左一个大姐,又一个大姐的叫唤,江女士心里十分舒坦,留下了不错的印象。一个多月后,江女士接到了置业顾问的电话,让她赶紧过去,说找到了一套增值空间很大的稀缺房源,要先交10万元定金。

江女士兴冲冲地来到售楼部,按照两名置业顾问的要求,转给他们指定的账户10万元人民币,得到了一张收条。本以为这套房子就算定下来了,没想到,2017年6月份的时候,置业顾问却告诉江女士房子被人捷足先登了,至于定金么,“不购买不退定金”……就这样,事情又拖了一个月,2017年7月份,丁某又主动联系江女士说,又有另一套很好的房源转让,但这个房源在另一个置业顾问刘某手中,可以更名给江女士,只不过还需要缴纳12万多的钱,用于“打点费”、更名费、购房款首付定金等。


置业顾问一再强调,这套房子一开盘单价就能飙升五六千元,面对这样诱惑,购房心切的江女士,按丁某的要求将3万元打入徐某账户,并由徐某去处理定金事宜。这一次,江女士收到了盖有开发商公章的3万元的定金收款收据以及住宅认购协议。


随后,江女士又给徐某个人账户打去了12万多元,但这次没有收到任何收据或发票,而且先前那个10万块钱定金的收条也被他们拿回去了。



到了2017年8月份,江女士却接到了一封房产公司的函件,内容是,公司没有收到相关款项,要没收江女士的房源!



震惊之余,江女士立即给三个置业顾问打电话,结果三人是相互推诿,最后直接把江女士拉黑了。无奈之下,江女士一边跟开发商——福建融海置业有限公司交涉,一边到银行查看流水,原来,她之前交的所谓20多万元的“购房款”,除了3万元是开发商承认收到的,其它的钱要么显示的是在超市消费,要么显示进了置业顾问丁某和徐某的账户,最要命的是,此时此刻,徐某、丁某和刘某都已离职!无助的江女士向《律师在现场》打来求助电话。

根据江女士提供的电话号码,公益律师几次拨打置业顾问丁某和刘某的电话,但都无人接听。抱着一线希望,黄诚浩律师又拨打了徐某的电话,这次终于是有人接了。


不过在徐某那里,我们得到却是另外一个说法。徐某告诉律师,房子是江女士和原业主商定后,自己加价买的,因为后面没钱付首付,公司发了三封催缴函未果,才有了没收房源的情况,至于江女士转给他们的钱,除了3万是公司认购金外,剩下的19万多元钱是被房子的前业主赚走了。
在和徐某的对话中,徐某隐约透露出销售房屋的正是刘某,但是房子并未做在她的名下,而且徐某也不愿透露房屋前业主的名字,对于徐某说的19万多都转给了房子前业主的说法,记者在徐某发来的电子邮件中也没有看到相应的转账记录。随后,公益律师又找到了开发商寻求解决办法,工作人员说,他们去年12月5号就去报案了,但经侦部门说这属于民事纠纷,建议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此,江女士觉得太折腾。


公益律师黄诚浩觉得,之前三方都各自去经侦报过案,但都没有受理。如果不走法院诉讼这个渠道的话,可以考虑三方一起去经侦共同报案,受理的可能性比较大。既然开发商把江女士下定金的那套房子做了冻结保留,他认为目前最重要的,是先解决江女士被置业顾问拿走的那笔钱的认定问题。




对于19万的差额款如何认定,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这个公司是由两个股东公司构成的,需要时间去协商,最起码也要两天,不过对于三方共同报案的提议,他们也表示了支持,愿意着手进行。


1到底是什么环节出了问题,导致江女士的钱不见了?有几种可能性?
问题出在江女士没有把钱直接转入开发商账户,也没有取得开发商的收款凭证,而置业顾问可能也存在超越职权范围的“私自”行为。一种可能就是江女士所述的被置业顾问骗走了,另一种可能就是置业顾问所述的江女士自愿支付的“加价款”。
2我们看到,买房的时候,江女士全凭“置业顾问”说,说什么是什么!如果钱真是被置业顾问卷走了,那是否说明缺少对钱款的有效监管?
商品房通常都是通过开发商的置业顾问或代理销售公司的置业顾问进行对外销售,购房者接触的通常也都是置业顾问,购房者一般都认为置业顾问就是代表开发商的,一般都会相信置业顾问。
现在政府都要求销售信息公开,包括价格公开,可售房源公开,购房者是可以通过多方渠道了解到更多销售信息的。
如果钱真是被置业顾问卷走了,除了开发商的监管问题,也有购房者自身的问题,最主要的就是钱应该转入开发商账户,而不应该转入置业顾问私人账户。
3现在是要先解决江女士被置业顾问拿走的那笔钱的认定问题,江女士认为这笔钱是不当得利,她该如何举证?
应该不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所获得的利益。江女士的这笔钱要不就是购房款,因为存在购房行为,只是置业顾问的相关行为能否认定为职务行为的问题。要不就是江女士答应支付的加价款,即使是口头约定,也是有合同依据的,至于该约定是否有效或可撤销,则完全是另一法律问题。
4置业顾问出现的问题,能否视同于开发商或销售商公司的问题?因为置业顾问是公司职员,那么置业顾问的所有言行,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如果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应由开发商承担。但如果是超越职权范围,比如私自加价倒卖行为,购房者私自支付给置业顾问的“差价”,可能就很难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除非开发商对此存在过错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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