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郑女士和丈夫参加工作6年,为了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夫妻俩努力打拼,东凑西借的交了首付,然而面对一份朝令夕改的合同,夫妻俩的梦想几乎化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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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女士和丈夫现在居住在工厂的宿舍里,他们最大的梦想是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当福清世茂璀璨天城售楼部的置业顾问向夫妻俩承诺,可以首付20%,余款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时,夫妻俩怦然心动。

2017年12月30日,郑女士交清了22万多元的首付余款后,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首付20%。


当事人 郑女士:
他们原本上面写的首付30%、余款70%,他自己改成了首付20%,剩余的80%用于贷款。他自己也在这里按了手印。然后我们才在这个下方签名按手印,这上面也有他们公司盖的章。
今年5月15日,郑女士夫妇突然接到置业顾问的电话,说合同版本有调整需要重签。可当郑女士希望对照先前合同内容时,置业顾问却说她们的合同弄丢了,要再签新的合同,而且如果还是用公积金贷款的话,首付就要从20%提高到30%!

郑女士夫妇当场就找到置业顾问邢宝军质询,然而这位置业顾问居然说,他当时也不清楚2017年7月就发布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政策。
郑女士:
他却跟我说他们第一次来福清做住房公积金贷款,所以他也不清楚这个政策。
置业顾问给郑女士夫妇开出了三条道:一、退款并支付违约金;二、余款改为商业贷款;三、再缴纳10%首付款,余款用住房公积金。

公益律师认为,如果《客户签约资料表》和《商品房认购书》这两份资料是真实的。那就可以证明售楼部当时是同意郑女士的购房模式,也就是首付20%,余款可用公积金贷款。
律师:
从合同法的角度,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
在公益律师陪同下,郑女士夫妇来到福清璀璨天城售楼部,向置业顾问了解情况,然而前后换了三个人,却没有得到一个正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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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18年6月24日中午13点,我们都没有收到这家售楼部的回复。


1购房时白纸黑字约定好的付款模式居然变卦了。按置业顾问的说法,是因为不清楚政策才导致的,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
这种说法完全站不住脚,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017年7月在全市下发了《关于加强福州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除五城区外,在福州七县(市)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本案中购房者与开发商首次协商购房并支付5万定金的时间在2017年12月,要晚于政策出台的时间,开发商作为专业的地产开发和销售公司,显然不可能不知道政府的这一规定。
2《商品房认购书》中首付款和余款的比例,都经过手写的改动,那这样的跟政策相悖的约定到底算数吗?
本案中开发商的承诺可能涉嫌“欺诈”,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显然本案中开发商违反了这一规定。双方签定了跟政策相悖的约定,过错在于销售方,如果双方达不成协商意见,那么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3从合同法的角度,购房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但是现在开发商单方面反悔,那么当事人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现在开发商反悔的话,1、购房者可以向有权机关,比如说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商局等有权机关再次进行反映和投诉,2、同时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以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开发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险法》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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