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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 | 拖欠租金触怒房东,租客竟遭“强行”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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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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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614日凌晨,当黄先生回到出租屋楼下时发现,自己的被子以及一些生活用品出现在了垃圾堆里,顿感不妙的他,冲上了楼,眼前一幕,让他心里凉了半截。


黄先生发现出租房的的东西大多被人搬空,包括笔记本电脑,拍立得相机以及一些现金等,据他估算损失约有两万多元。


而当他发现房门上插着的钥匙时,顿时明白了大半。


黄先生说,这阵子自己正准备退房搬家,房东也说过要来清理屋子,黄先生觉得家里被搬空,很有可能就是房东的行为。第二天一早,他立刻拨打电话确认。


经过确认,先前的一切确实是房东请来的清扫阿姨所为,经过两次协商,黄先生拿回了笔记本电脑和相机,但对于黄先生口中的两千八百元现金却找不回来了。


黄先生表示,虽然目前,他还欠房东一千多元房租,但他在租房时,已经提前缴纳了两个月的房租,也就是四千元作为押金。黄先生希望房东能赔偿腾空房屋造成的损失。


看完了黄先生的租赁合同,公益律师表示,根据双方约定,如果逾期缴纳房租超过三天,房东可以解除合同,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该由承租人自行负责腾空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房东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将物品腾出,黄先生可以要求房东进行赔偿。


随后,公益律师陪同黄先生,来到了位于福州金山浦上大道的租赁公司。工作人员认为,黄先生没有按时缴纳租金,属于违约在先


工作表示,他们在腾空房屋前,已经提前告知过黄先生。可对这样的说法,黄先生却不认同。就在双方争执不下时,租赁公司的负责人,房东陈先生出现了。


对此,陈先生认为虽然做法有失妥当,但自己只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解读  



1在黄先生不在的情况下,房东让做卫生的阿姨把黄先生的东西都清理了。房东是否有权这么做呢?


在房屋出租期间,房东享有的是出租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对出租房屋享有的则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正是以支付房租作为对价取得了出租房屋的用益物权,同时房东也必须以容忍在其所有的房屋之上设立一个用益物权为对价来获取房租。


2做卫生的阿姨的行为,又该怎么来认定?是否违法?

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发现房屋内有贵重物品时就应该发现这并不是简单的卫生清理工作,做卫生的阿姨擅自将黄先生的苹果电脑等贵重物品据为己有,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已经侵犯了黄先生的合法财产权;从刑事法律关系角度,是否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须公安机关进行认定。但最终,这位阿姨还是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切莫做错事。


3如房东遇到拖欠租金,并且不愿搬出的租客,又该怎么办呢?

结合本案例来看,房东有权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解除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是若租赁合同中约定有解约条件且该条件符合约定所发生情况的二是租赁双方就解约事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合同的三是经过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对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如果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方不配合或者合同本身具有瑕疵导致前两种渠道均无法实现的,房主只得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约定,有条件地解除该租赁合同然后依法留置押金进行相应的抵扣。


4黄先生认为,自己押金足够抵扣房租了,实际在租房的时候,也有一些租客在最后一个月选择不交房租,要用押金来抵。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金是租户对行使房屋用益物权所支付的对价。而押金的用途在担保承租人因租赁所产生的债务履行,即担保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是否造成房屋的损坏等应当扣减的债务。两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系不同的性质。若租客有造成房屋损害等行为,而造成的包括未缴纳房租在内损失大于押金时,租客通过将押金抵扣租金将带给房屋出租人风险,这样做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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