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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 | 我还是“合法”村民吗?别的村民享受的村民待遇,为何他却一直没份?

尴尬 | 我还是“合法”村民吗?别的村民享受的村民待遇,为何他却一直没份? 海博TV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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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福州市的张先生,向我们平台反映,他出生以来,户口就一直在自己的村里,并且还分到了责任田,但是,自从田地被征收后,别的村民享受的村民待遇,他却一直没份,那么,这背后,究竟出了什么岔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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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住在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马榕小区,他说,这个小区的土地属于建新镇上塘村,他家之前在上塘村,有房有地。房子被征收后,就和其他村民,一起被安置在这个小区,但他们的责任田被征收后,只有妈妈拿到了征地补偿款,张建军和哥哥都没有份。


张建军说,村里还成立了经济合作社,每年都有发放分红等福利。但是,他们兄弟俩依然没有份。


张建军:

当初他们成立经济合作社的要求是,必须有分到土地的人,然后相应的义务有尽到的,才能成为经济合作社的成员,相关的这些条件我都符合,而且我都尽到了义务。但到头来他可以无情地把我相应的福利款剥夺了,我觉得这太不合理了。


张建军说,他的父亲在南平工作,父母结婚后,母亲的户口从娘家分出来独立成户,但还是上塘村村民,他们兄弟俩出生后,也是随母亲落户上塘村,还分到了责任田,他们也一直认为自己就是上塘村村民,这里就是故乡,就是家。


但现在,张建军兄弟俩不仅享受不到与其他村民一样的经济福利,张建军说,就连村里的换届选举,也把他们兄弟两人排除在外,使得他们都怀疑自己还算不算这里的村民。


张建军说,这些问题,他们向村里反映了很多次,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向本频道《律师在现场》栏目求助。


公益律师表示,从张建军提供的《福州市仓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申请表》的内容来看,村里也不否认他们的村民身份。


如果张建军的父亲,在老家那边确实没有分到耕地,张建军兄弟俩,就可以在户口所在的上塘村,享受应有的权益。


在公益律师的陪同下,张建军来到福州仓山区建新镇上塘村村委会的办公点,但这里已经看不到村委会的牌子。


对于张建军兄弟俩没有享受到经济社的分红等福利,经济合作社主任表示,主要因为张建军的父亲是外地人,按照村规民约,他们兄弟俩属于外甥的范畴


而对于张建军兄弟俩的责任田被征收,却领不到的补偿款的事,上塘经济合作社主任这么说。


对于选举权的问题,上塘经济合作社主任表示,虽然经济合作社领导换届,没有让张建军兄弟参加,但他们兄弟可以在小区所在的社区参加选举。


对于上塘经济合作社主任的解释,张家母子完全不能接受。


张建军和他哥哥得不到正常的村民待遇,代替原村委会管理村里集体财产的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表示,原因是他们俩属于外甥。那么,之前张建军和他哥哥名下分到的责任田被征收的补偿款,难道也因为是外甥就不给了吗?张建军和他哥哥到底能不能得到正常的村民待遇呢?上塘经济合作社主任表示,对于张建军兄弟的问题,村民代表也讨论了几次。


那么,张建军和他哥哥怎样才能得到正常的村民待遇呢?上塘经济合作社主任说,目前正好有一个契机。


上塘经济合作社主任说,目前福州市的经济合作社都在做股份改制,他们已经把是否给予外甥和外甥女正常村民待遇列入了讨论范畴,也在向上级部门争取支持。



律师解读  

1村里经济合作社的主任表示说,关于“外甥”待遇的问题,村里召开过相关的会议,但是村民代表不通过。当“村规民约”和法律相悖的时候,现在大多数村子是怎么做的?应该怎样?

这类与现行法律明显相悖的“村规民约/会议决议”陋习出现的时候,作为村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有权利要求村里进行改正的。村规民约始终不能超出法律授予的范围。如果村民会议不能及时有效的作出改正的,被侵权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补偿款或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经济合作社的主任最后也说了,目前经济合作社都在做股份改制,他们已经把是否给予“外甥”和“外甥女”正常村民待遇列入了讨论范畴,也在向上级部门争取支持。这个改制问题,是个什么概念?

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改制问题”,通俗的讲,就是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等)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从“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的产权制度转变。这类股改后的股权,一般是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的原则。


3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张先生兄弟俩该怎么办?他们应得的村民待遇和相关福利,能要的回来吗?其他“外甥”身份的人,相似的情况如何解决?

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张先生兄弟的主张是可以要的回来的,除了前面张先生已经正在进行的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外,如果村民代表会议再次否决的话,建议张先生兄弟通过诉讼解决,具体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有类似情况的,也建议可以采取和张先生类似的办法解决。

村民身份资格标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根据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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