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今天的当事人范女士是上海人,2016年到平潭旅游后,便爱上了平潭。在她眼里平潭是个空气好、风景好、环境好的地方。2017年,范女士决定带着妈妈到平潭生活,并在东环南路租了一间店铺,然而现如今,却被人赤裸裸的威胁说,要把她扔到海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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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范女士最先的构想,是开一家餐饮店和一家咖啡馆,于是她选择了东环南路一家三层的店面,并2017年4月15日,签订了租赁合同。



合同中,甲方将平潭县豪香御景西侧滨海君天下第5座1单元07、08号店面出租,每间的面积为50.27平方米,租金每年六万九千元。

就在范女士刚开始装修没多久,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突然找上门,要对店里三楼的部分进行拆除,说是属于违建。


对于范女士提出的装修损失、租赁面积损失等,房东也给出了承诺。

听到房东允诺说,2017年7月份就能拿到房产证,范女士也就可以完全正常使用了。可当7月份,范女士装修几乎完工后,8月份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第三次到店里拆除违建,虽然这次并不是针对范女士的店面,不过她也受到了波及。

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范女士,按照店铺规划图,店铺三楼的位置原本是露天平台。在2016年的10月15日,这边就已经被违建拆除了,而且是勒令拆除。


范女士认为,租商铺时他们跟房东说好,三楼可以使用,可如今三楼是违建,不能使用,那么租金是不是也应该剔除三楼的部分?为此她和房东进行了协商。

范女士说,因为少了三楼面积的支撑,容客量已经达不到自己的经营标准,与此同时,因为房东没有履行当初的赔偿承诺,范女士也拒绝支付下半年房租。最终房东锁掉了店铺,而范女士在微信上还接到了狠话。


公益律师听完范女士讲述并结合现有资料表示,如果范女士可以证明三楼是违建,那么合同里包括三楼的部分就是无效的,同时监控中房东的口头承诺同样是有法律效力的。






律师建议还是先以双方协商为主。



于是范女士和房东约定了协商时间,然而等双方见面后,房东却突然转变了态度。




可当记者走出门口,房东便开车走了。



1租赁房屋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没有产权的屋子可以出租吗?房东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没有产权的房屋要分不同的情况,如果仅是因为产权证尚未办理或是一时无法办理,但具有合法物权,这样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但如果像本案的房屋一样是违章建筑,不具备合法的物权,就是不能出租的。如果出租了依照法律不能出租的房屋,房东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要对房客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合同上写的是“1单元”,但是监控视频又有聊天记录说到三层楼,那么这个租赁合同到底是否有效?怎样的合同会被确认无效?
如果对出租房屋的面积、楼层、间数有异议,可以根据相应证据并结合现场勘察来查清事实。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或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等情形,就属于无效合同。
3范女士以拒交房租来向房东施压,是否合法合规?如果范女士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她的装修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如果合同是无效合同,范女士无需再交纳房租。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首先是相互返还,范女士返还租赁房屋,房东则要返还押金和租金,对于装修损失的双方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双方都要对合同无效承担过错责任,房东把违章建筑进行出租具有过错,范女士去承租无产权的违章建筑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也有过错,双方要根据过错程度比例承担装修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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