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现如今,为了资产的保值升值,大家会选择投资各式各样的金融产品。虽说大家也知道当中的风险,可是当真正遇到的时候,陈先生有些坐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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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陈先生到银行咨询理财产品,客户经理为他推荐了一款私募基金,说是一款高风险但同样收益率高的产品,已经发行运作了很多年。




花了100万购入基金之后,陈先生每天都在关注波动情况,当他发现投资缩水了百分二十后,就有些坐不住了。

陈先生告诉记者,要购买这类型基金,风险评估需要在A5级别,也就是比较高的等级,而陈先生说,客户经理在与他沟通时,希望他提高风险等级,但是并没有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醒明确的提示。

记者了解到,其实陈先生也是一家证券公司的总经理,陈先生表示,一般的基金会设置一个止损点,而在这款产品中却没有。

在查看了电子合同之后,公益律师发现,合同中已经写明,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清算时取得的基金可能显著低于投入的信托基金,甚至可能为全部损失。

这部分字体,还进行了加粗。至于银行方面在签约过程时,手续是否完备,公益律师和记者陪同当事人陈先生,来到银行了解情况。


招商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在陈先生购买私募基金时,理财经理曾向他推荐过常规的产品,但陈先生却表示可以承受更高风险。也就是说,对于这款产品可能出现的风险,陈先生其实是知情的。


而对于陈先生反映的,自己的风险评级被提高的情况,银行方面是这样回答的。



1根据合同法,电子合同和纸质的合同一样有法律效应吗?在签合同的过程中,银行是否要对特别的事项,比如加粗的部分,进行提醒或者解释?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多样,常见的是纸质合同,在互联网领域电子合同比较多见,只要符合合同的实质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但同样要进行风险能力的评估,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而且这个风险确认是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2陈先生说他在购买这个产品,风险等级是不够的,工作人员有提出来,要调一下风险等级。这种风险等级的操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这个就是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前面说了依照法律规定如果陈先生的风险能力评估的级别比较低,已经做出了评估,后来陈先生提出他想买个理财收益比较高也就是风险级别比较高的理财,工作人员就给他重新做一个风险能力的评估,变成一个可以购买100万理财的高净值客户,如果这个说法属实,就违反了前面我们说的风险匹配原则,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3整件事在您看来银行是否有过失?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如果遇到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是否有地方投诉?对想购买理财产品的人有哪些提示。
银行如果为兜售理财产品随意更改客户的风险能力评估就存在着过错,而不是提供了客户的录音录像来证明客户自愿就免除自己的责任,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的部门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如果不予处理的话,客户也可以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投诉。就像理财成品的风险揭示书上写的,“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高收益伴随的肯定是高风险,如果没有相应的专业识别能力以及经济承受能力,不建议大家去买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有的理财收益虽然低,但是稳,对大部分人来说可能是更好的理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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