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今年1月6日,福州的薛女士带9岁的女儿到一家亲子游乐馆玩耍,中途她离开了一会,结果,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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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女士说,进入场馆前,工作人员曾递给她了一份安全须知协议,但是她并没有细看,草草签完就入场了,大约十一点左右,她上了一趟楼,留女儿一个人在场馆里继续玩。




看到女儿不见后,薛女士赶忙下楼寻找,发现女儿正坐在边上抱着脚一脸痛苦的模样。

随后,薛女士带着女儿来到医院检查。

医生给的诊断书上写着孩子的左脚外踝骨折累及骺板,需要石膏外固定一个月,还有可能出现骨折畸形愈合的可能。

薛女士认为,女儿的受伤和游乐场所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有关,要求游乐馆方面先行垫付医药费,但对方却是这么说的。




公益律师:
场馆他对于你这种情况是有一定的安全管护责任的,因为他既然收了你的门票,门票里有相应的费用,其实包括也含有一定的保险费用,它是应该要去买一定的公众责任险,以免发生事故的时候无法理赔或者赔偿不足的这种情况,只有你的赔偿额已经超过公众责任险的部分,由他来承担的。
至于薛女士在入场前签署的那份安全须知协议,刘律师认为,如果工作人员没有对重点条款尽到提示义务,那么场馆方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的理由。


刘律师建议,薛女士首先可以向蹦床馆要求,查看事故发生时的监控,了解孩子受伤的具体原因以及当时发生的情况。随后,记者和公益律师陪同薛女士来到了位于福州仓山区海峡天翔体育文化创意园,这家叫做空气工厂的蹦床馆。

记者了解到,在场馆入场的地方,家长们签署的是一份名叫“蹦床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的协议,上面写着,每张蹦床仅限一人使用,未等对方离开强行闯入并造成伤害,一切责任由后进入者承担。但是,但是在薛女士的女儿受伤的蹦床边,记者并没有看到“只能一个人蹦”的字样。


随后,蹦床馆的工作人员联系到了所属公司的法人代表来到现场,与薛女士沟通,并提供了当时的监控视频。在视频里记者看到,当时场馆内人数较多,薛女士的女儿和另外一个孩子在同一个蹦床上跳起,这时薛女士的女儿摔倒受伤。



通过刘律师与场馆公司法人代表的协商,公司法人代表表示后续孩子的治疗会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与薛女士对接。




1在这起案例中责任该怎么划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游乐场的经营者对游乐场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若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发生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孩子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若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发生损害的,同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发时两个孩子同时在玩蹦床,若游乐场的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劝阻、引导,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损害,游乐场的经营者显然是有过错的。另外,事发时两个孩子同时在玩蹦床发生意外,若另一个孩子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过错,那么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另一孩子也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其侵权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最后,在此次事故中,根据一般过错原则,相关涉事方都应根据自身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则应当结合事发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2游乐场工作人员说,视频是公司自己的东西,不能随便给当事人看,这一说法合理吗?当事人该怎么办?
商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设置监控摄像头是这一保障义务的随附义务。相关摄像头设置于公共场所,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不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特殊不能提供的情况。若商家仍始终拒绝,导致当事人无法取得录像资料,可向消协等有关部门投诉反馈;若进入诉讼程序,可申请法院代为调取有关资料。
3 游乐场所属的公司法人代表说,要等全部包括后续的治疗费用都出来了,才能走保险。保险这一块是这样规定的吗?前期的这一千多块钱,游乐场有责任先行垫付吗?
相关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并无类似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已经确认的医疗费,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对于未能确定的后续医疗费,可待后续治疗费用确定后再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在相关责任确定前,虽然并无法律规定游乐场所经营者应先行垫付该前期医疗费用,但消费者确实是在该游乐场所消费期间发生意外而导致伤害,家长希望要求游乐场先行垫付该费用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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