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平潭的翁女士说她妈妈在福州有一套房子,平时很少住,打算今年给他弟弟做结婚的婚房;没想到,前些天他弟弟到房子里一看,里面的情况让他们目瞪口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从翁女士提供的视频里可以看到,这套房子里不管是瓷砖铺设的大厅地面,还是金刚板铺设的房间地面,都覆盖着一层的水。
翁女士说,9月14日那天,他弟弟打开这套房子的大门时,发现里面已经是“水漫金山”。记者进入这套房子时,距离事发当日已经过去将近一星期了。只见房子里面一片狼藉,两个房间的床铺已经拆卸下来,地面的金刚板也撬掉了,堆在阳台晾晒。
翁女士认为,泡水的金刚板需要换新的;另外,房间的木门框也被水泡了,也需要更换。
翁女士表示,两张泡水的床铺,有一张经过晾晒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另一张就没法使用了。房子的地面插座进水后,目前房子的电路也出现了故障。这一次房子泡水的损失,还真不小。那么,这套房子为什么会泡水呢?
翁女士说,房子泡水是因为净水机的水管破裂导致的。因此,她认为房子泡水的损失要净水机经销商来承担。但是,她母亲与经销商沟通后,对方说只能给2000块钱补偿。
那么,对于这件事情,净水机经销商到底是什么态度呢?在净水机经销商办公的地方,记者并没有见到经销商。
经销商表示,这套房子的损失是否全部是这一次泡水造成的?她心存疑虑。
翁女士说,这套房子里使用的‘艾波特’净水机,是她母亲陈女士在2011年购买并安装的。今年9月4日,她母亲从平潭到福州市区看病,在房子里做卫生时,突然净水机的水管破裂漏水。随后她母亲关上水闸并通知经销商来维修,由于经销商人手紧张,直到9月10日才派工人过来维修。因为翁女士一家主要在平潭居住,因此就委托一个亲戚来开门配合工人维修。
翁女士认为,当时经销商的工人来维修时,没有做到位。对于翁女士的看法,经销商并不认同。本期《律师在现场》的公益律师是林柏冬。
这种可能应该要经销商来承担这个责任,因为经销商负责销售以及安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就是经销商的工作人员,他派出的安装人员,工人他所作的行为,应该由经销商去承担这个法律责任。哪怕是一个产品质量问题,作为消费者也有权利。先要求经销商承担责任,如果确实因为质量问题,他可以有经销商来追究这个生产厂家,就是净水机厂家的责任。
经销商说,更换整根水管,需要把洗手盆边缘的玻璃胶打掉;那天工人没有把整根水管换掉,是因为房东自己不在现场,工人担心万一把洗手盆损坏了,房东会要他赔偿。经销商表示,那天工人只收取了更换滤芯的钱,修水管是免费的。
对于赔偿金额,公益律师认为,双方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翁女士说,她愿意跟经销商做进一步协商;但是,在跟经销商的沟通中并没有达成一致。
公益律师表示,如果协商行不通的话,翁女士也可以向净水机厂家和消委会进行投诉,最后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这个案例里净水器经销商是否应该对房屋泡水负责?而他应该负者多少的责任这个如何界定?
如果因安装净水器而导致水管破裂造成家具泡水产生了财产损失,那么经销商是要承担这个赔偿的责任。至于责任的界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技术评鉴中心来鉴定以确定责任的分配。一般从相似案例来说,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经销商对本次漏水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要负主要责任。而对于翁女士因长期未在发生漏水的套房内居住,应当关闭水阀,未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可能对本案损失要承担次要责任。
2如果经销商的维修工人上门售后真的是一个免费的行为,啥费用都没有收, 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免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个人认为维修包含在当时购买的价格中的,是经销商为了销售出商品而提供的配套服务。因此如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如果这种保修已经超过了产品的保修期限,那么就是按过错责任来分担责任了。简单说: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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