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专业人做专业事,通过中介购房,本来是一件令人放心的事,可当事人郭女士通过中介买房时,却遭遇了相当气愤的事情,郭女士说,前期缴费,评估,各种手续都办妥了,可最后要办理过户时,房子的证件却被中介扣住了,而她却一点办法都没有,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当事人郭女士告诉记者,她是通过福建好家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子,手续还没办完,这家公司的总部就已经人去楼空了,郭女士说,目前中介方面的门店还在继续营业。让她无法理解的是,门店不仅不配合她过户,还做出了更奇怪的事情。



按照郭女士的说法,门店工作人员曾向她提出过解决方案:要继续办证,需要再十万元履约保证金,而郭女士却说,前期在签合同时,她已经把十万元钱打到了福建好家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的账户中去了,她没有道理再出钱。

从郭女士提供的这份房产买卖交易服务合同中,记者看到,丙方福建好家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交易服务方,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可在另一份房产居间服务合同中,记者注意到,居间方写的却是另一位叶先生的名字。郭女士说,这个人就是福建好家置业有限公司门店的负责人。



郭女士方面认为,她们是认准了好家这个品牌才签约的,也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无论是总部还是门店,都应该协助她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现在门店不断撇清关系的做法,让她很生气。



郭女士说,现在门店方面收到了钱,却拒绝办证。她该如何维权呢?今天《律师在现场》来帮忙的,是李文举律师。

查看了合同之后,李律师认为,虽然中介总部方面的工作人员曾向郭女士提过十万元钱包含了中介费和房东的尾款,但按照合同约定,这笔钱只是履约保证金,中介方面无权处分。



听了郭女士的叙述,李律师表示,前期郭女士在和中介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实际上忽略了很多应该注意的事项。


李律师认为,由于合同已经签订,房东方面并不能以担心后期可能收不到尾款为由拒绝卖房。而中介方面也应该协助郭女士办理接下来的手续。涉及到尾款问题,房东方面应该和中介方进行协商。


为了了解中介方面的现状,记者来到了福建好家置业有限公司总部的办公点,然而,这里早已大门紧锁,房间内的物品也都基本被搬走。在大门上,还贴有一份由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询问通知书。

随后,记者和公益律师陪同郭女士,来到了福建好家置业有限公司的门店。记者注意到,这里虽然挂着好家房产的标志,可营业执照上却显示着福州市晋安区三和房产中介所的名称,并属于个人经营。


门店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当初是她带郭女士看房,对接房东的,但签约之后,他们工作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后期的问题,都应该由总部来负责。

对于郭女士继续办证的要求,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她无法做决定,经过一番等待,门店方面的负责人,也就是合同中的居间服务人叶先生出现了。

叶先生表示,郭女士缴纳的十万元履约保证金应该还在总部,目前手续之所以进行不下去,是因为房东方面的担心。


叶先生告诉记者,这套房屋的证件现在的确在他们这里,只要房东愿意,他们可以马上帮忙办理手续,然而在这个问题上,房东的态度相当坚决。

李律师认为,按照合同约定,郭女士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现在房东迟迟不愿卖房,郭女士可以发函催促,另外,李律师也提出其他的办法。

郭女士表示,后期门店方面愿意协调她和房东,将之前的合同作废,并重新和他们再签订一份购房协议。双方还在继续协商中。


1这事儿看下来真让人纳闷,要当事人再交10万元,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吧?而且这“居间服务方”,一会儿是总部,一会儿是个人居间,这到底是什么意思?
看了合同,第一份合同是买卖合同,公司是居间方,这份合同约定10完元的履约保证金,然后是一个补充协议,最后是一份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了中介费是3万多,是由个人签署的一个居间协议。同一个房产交易,居间方却是不同的两个主体,而且一个是公司一个是个人,确实比较奇怪。
2有时候消费者真是处于弱势地位,当初对方让把钱打到私人账户就打了,那么现在,当事人的钱,到底哪里去了?本来这笔钱应该怎么来怎么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房产经济公司和房产经济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钱款应该专款专用。
3请方律师给想要通过中介买卖二手房的观众一些法律建议。
本案中,几个问题可以作为给观众朋友的一点点建议,第一买卖协议中约定了过户服务费和按揭服务费,在居间合同又约定了居间的服务费,实际上是重复收费,我认为不合理也不合法。第二个问题,更为严重,居间合同以个人的名义签订是违法的,根据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我认为如果重复收费,这笔费用我认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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