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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丨因为开发商的一个套路 “户主”在租户面前像个“小媳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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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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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在位于古田县城中心地段的盛达时代广场二楼,一家游乐场正在营业。其中有一间是安放投篮机等游乐设施的铺位,黄女士每次来到这里都会久久驻足,望铺兴叹。黄女士说,为了这间商铺,她足足缴纳了86万5千元的首付款。这笔钱是她父母一辈子的积蓄,再加上兄弟姐妹的积蓄拼凑而成的,就指望着以后拿商铺的租金给父母养老,但是如今,自己这个“户主”不仅一分钱租金没拿到,租户对自己也是横眉竖眼,每每提及此事,黄女士说自己想死的心都有了。



买铺人:

租的人很凶,对我们很凶,他说什么地方能证明这个铺子是你们的?当时我们的发票拿出来给他看,他说不是向你租的,我们是向老总租的,是向潘总(潘家平)租的,叫我们去找潘总,我们去哪里找了,潘总都被抓进去了,我们找不到潘总。

 

租户告诉黄女士,自己是跟一个叫潘总的人租的,和黄女士没有半毛钱关系!黄女士说,这个潘总正是盛达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潘家平!

 

2016年10月25日,黄女士交了10万元定金,订购盛达时代广场编号为218的铺位。交完钱后黄女士却吓了一跳,不仅只拿到一张收款收据,而且收款人也不是盛达房地产公司,而是一位名叫李在满的男子,售楼人员对此解释说,这个李在满是公司的财务,钱打给他,公司也是承认的,只要等首付款交齐后,就会给正式发票。然而,几天后黄女士把剩余的76万5千元交上,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仍然只拿到收款收据……面对公司的一拖再拖,2016年12月,黄女士到当地房管部门去查了一下商铺备案登记人的信息,结果信息显示备案登记人并不是自己!而是一个陌生人!

 

买铺人 黄女士:

怎么会名字不是我的呢?我真的又惊又吓,就想这钱肯定是被诈骗了。

 

愤怒的黄女士找到了房产公司的法人代表潘家平。对方说,商铺在2015年就备案成他朋友的名字,但不是真实的买卖,只是用于从银行做抵押贷款的,目前他的资金被银行冻结了,只要他还上贷款就可以把商铺解押,然后再去房管部门把商铺的备案户主信息更名成黄女士,希望黄女士继续“给予理解耐心等待”,说白了就一句话,退钱、改名都不可能,因为现在没钱!


2017年7月10日,黄女士与14名有相同遭遇的买房人一起,与盛达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书》,房产公司承诺2018年1月1日将商铺备案至他们名下。本以为事情至此能得到解决,没料到!2017年12月,传出古田县盛达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潘家平被当地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走了。听到这消息,黄女士目瞪口呆。


买铺人 黄女士:

当时听到他被抓的话,我就觉得希望肯定是又落空了。现在不知道怎么办?

 


听完黄女士的遭遇,《律师在现场》的公益律师邹衍和她一块来到了古田县盛达时代广场14楼,但发现原本盛达房地产公司办公的区域铁门紧锁,久扣之下始终无人出面,黄女士说,盛达房产公司老板潘家平被抓后,曾委托他的亲戚,一个名叫雷宁斌的男子替他处理公司的事物,有时则是一名叫林承斌的经理出面接待,地点也都是在这里。于是邹衍律师分别给两人打去了电话。其中雷宁斌表示,自己只是帮忙的,要问得去问林承斌......而林承斌呢,则表示自己不在古田,去找委托人问…..

 

雷宁斌

现在老总不在,你找我干嘛?(您现在不是公司办公点的负责人吗?)没有,没有,没有。


林承斌

找我干嘛?那边有委托人,你去找他呀,不关我的事。

 

综合目前掌握的情况,邹衍律师认为,虽然黄女士他们花钱买了店面,但是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户主却是陌生人,除非是备案登记人与开发商解除了买卖关系,开发商重新获得了商铺的所有权,黄女士他们才有可能真正购买到这些商铺。如果商铺的备案登记人不同意,那就无法实现。但是,这些买铺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他们的购房款,以及相应赔偿。

 

公益律师 邹衍:

我们可以向法院去起诉,被告就是这个开发商,要求退回这个购房款,然后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同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这个损失不高于,已经付的购房款的一倍,这是法律的规定。



律师解读  

1面对开发商这种典型的一房二卖的违法行为,黄女士他们后来和盛达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书》,房产公司承诺2018年1月1日将商铺备案至他们名下,这个协议书是否有法律相应?


这种约定首先是违法的,实践中也是无法做到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为什么我们国家要实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就是为了防范私下交易行为,一房多卖的情况出现。另外,对本案的黄女士我认为也并非完全丧失了维权的可能,简单说,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备案并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力,黄女士还是可以考虑以向法院起诉的形式认定其买卖行为有效,判决开发商履行产权过户的义务,


2手上没有正式发票也没有合同,能否确认商铺买卖的事实呢?如果起诉开发商的话,是不是就可以把债权申报进去?将来公司破产清算,参与这种分配的时候,是不是有一定的优先权?


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显然构成了一种欺诈行为,黄女士依照合同法的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而且最高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还规定,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要开发商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赔偿责任,也就是黄女士除了要求退钱,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开发商再赔自己已付80几万的赔偿,这是一个对开发商一个惩罚性的规定。但因为黄女士的债权并非是法定的优先债权,所以不能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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