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夏天到了,又是甩肉的季节,小张和朋友都有些蠢蠢欲动,虽然位于福州大儒世家的浩沙健身房还在装修,但健身顾问告诉小张她们,健身房五月份就会开业。并且开业前,交一百可以抵一千三,前三百名报名的会员,办卡时还能享受额外的优惠,如果反悔了,退卡转让是也是很方便的。

在健身顾问的一再保证之下,四月初,小张缴纳了两年2880元的会员费。


可是这眼看都要6月了,健身房却仍在装修,一打听,工作人员又说估计要6月底才能开业,小张决定要退款,但对方竟表示,退款可以,但手续费不能少。

小张说,因为健身房迟迟不开业,和她一样想要退款的人还不在少数,可健身房方面却要收取三百八十元的手续费,这让大家不能理解。在小张提供的这份合同上,健身服务的生效日期,赫然写着2018年6月30日开始,还标注有任何口头承诺无效的字眼,与此同时,关于退款细则却未明确标明!


公益律师表示,按照小张提供的聊天记录,健身房工作人员的确存在口头承诺开业日期的情况。如今没有如期开业,健身房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失。


公益律师陪同小张,来到了福州浩沙健身大儒世家分店。


一名现场负责销售的工作人员说,此前所承诺的五月份开业,属于一些外聘人员的个人行为,具体开业时间需以合同上的约定为准。


公益律师表示,即使是外聘人士进行的宣传,也应当视为整个公司对消费者进行的承诺,健身房应当退还小张预交的会员费。


1健身房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是否有效?服务协议上的“任何口头承诺无效”的加盖条款是否有效?
除了法律直接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绝大多数合同都允许采用口头合同的形式。从这个角度看,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还是有效的。但是事后双方又签订了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内容与工作人员口头承诺不一致,这相当于双方又变更了口头合同约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平时都特别强调“白纸黑字”的书面合同,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口头合同在出现纠纷后很难证明,无法还原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且很容易就被更改了。当然,即使合同约定不明,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商家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签署合同,还是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2健身房要求退款手续费有无法律依据?健身房应不应该支付利息?
这个退款手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工作人员也承认合同中并没有约定退款手续费,那么健身房要收取这笔费用就没有依据。第二,健身房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有过承诺,承诺将在5月份开业,这个工作人员的承诺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该由健身房承担后果。即使书面合同载明了“口头承诺无效”,但工作人员在推销会员卡时是用虚假信息误导了消费者,应该视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个后果主要是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一般认为这个损失应该包括预付款产生的利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了,在预收款的模式下,商家没有按照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导致退款的,那么应该同时承担利息及消费者合理支出。
3这次是找了外聘人员作为理由,想问律师,外聘人员的宣传和正式合同不符,可以被认为虚假宣传吗,能不能按虚假宣传维权?
一般我们理解的宣传应该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进行的,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广告、传单等等。如果外聘人员通过一对一介绍这种方式,在小范围内进行沟通,它可能根本就不算是一个宣传,那当然也更谈不上虚假宣传;当然如果大面积去推广,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在本案当中,我们无法判断开业时间的传播范围有多广,所以是否能够构成虚假宣传,还要结合其他事实看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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