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现如今,网约车很大程度地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也为不少人提供了新的工作机会。今天我们的当事人曹先生,前不久就准备趁着暑期客源多,开滴滴挣钱,可这车子刚借到手,竟然一夜之间不翼而飞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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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先生说,丢失的这辆车,是今年六月底他从厦门一家名叫人来车往的汽车服务公司租赁的,押金一万,租金交了两千。

当晚车子不见时就停靠在路边,周围也没有监控。这刚刚到手还没开两天的车子,突然消失不见,让曹先生一下子懵了。

没等曹先生缓过神要报警,他的手机突然收到了一条短信。


短信上说,曹先生承租的车辆,其实是被一家名叫车趣天下的公司暂扣了。而和他同样遭遇的,还有十几名司机。根据其中一名司机的指认,就是监控视频画面中,这名身穿白色衬衫的男子开走了车。

司机们表示,他们的车子都是在7月5日凌晨,被车趣天下公司的人拿着备用钥匙开走的,大多数人提车都不过三五天的时间。那么,为什么这家公司有权开走大家租赁的车子呢?


事情发生后,司机们找到人来车往公司协商,希望退回缴纳的押金和租金,可公司方面却始终没有给他们满意的答复。

如今,半个月的时间过去,曹先生和其他司机还是没有等来租赁的车辆。

那么,大家权益该如何维护呢?今天《律师在现场》来帮忙的,是苏奕欣律师。

根据曹先生所说,他们是向厦门这家人来车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的押金和租金,收条上同样这样体现,可翻看合同之后,苏律师却发现,合同上盖章的,是另一家名叫车畅的公司。


公益律师表示,这家人来车往公司,很有可能只是一个中介服务平台,和曹先生他们真正发生租赁关系的,其实是厦门车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之间,有可能存在着合作关系。而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这家车畅公司,是开走曹先生他们车辆的车趣天下公司的股东之一。


而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即使车辆丢失,承租人也需要支付租金。公益律师认为,这样的条款对曹先生他们来说,明显不利。建议他们找到车畅公司协商。随后,公益律师和记者陪同曹先生,来到了厦门人来车往汽车服务公司。


就在这家公司内,竟然见到了车畅公司的负责人,而这名负责人说,他同样是开走曹先生车辆的车趣天下公司的股东。



这名负责人表示,他们在福州和厦门两地,一共投放了一百一十二辆网约车,这些车辆都是车趣天下汽车服务公司从天津购入的,总价一百多万元。车畅公司向车趣天下公司承租汽车,然而,双方的合作,却出了问题。

负责人告诉记者,车趣天下公司要求提高风控标准之后,车畅公司拒绝配合,这才导致车趣天下公司开走了曹先生他们的车辆。而事情发生之后,车趣天下公司的法人代表,却找不到了。


公益律师认为,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首先要解决的,是曹先生和其他司机缴纳的押金和租金问题。


车畅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将通过公安机关约谈车趣天下公司,讨回被开走的车辆,如果车趣天下公司拒绝还车退钱,他们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至于曹先生和其他司机的诉求,他们同样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公益律师表示,如果通过法院诉讼,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议曹先生和其他司机继续和车畅公司协商。此外,也要提醒广大司机,在和平台或线下公司签约租赁网约车时,一定要看清合同,选择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以免权益受到侵害。目前,曹先生已经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已经受理该案件。


1如果是车商与车商之间有纠纷,曹先生花钱租了车,却没有车可用,人来车往公司算不算违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16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本案中合同与收据盖章不一致情况下,这个是以实际履行为准。实际履行人是车畅公司,那么应该要追究车畅公司的违约责任。
2车畅公司负责人认为说,车是被车趣天下公司扣的,司机们的租金和押金也都给了车趣天下公司,所以车趣天下公司如果不还钱,车畅公司也没法还钱给司机。这个逻辑成立吗?
肯定是不成立。
《合同法》第228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无效,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不发生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是,无效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61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相应的责任。
直接是靠这种手段、套路坑蒙拐骗,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3目前,曹先生已经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已经受理该案件。透过这个案例,您有哪些法律提示 ?
1)进行租赁车辆时候,应该审查汽车租赁公司的资质情况。
汽车租赁公司必须有法人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很多汽车租赁公司没有这两个证书,租车人在租车前首先要检查汽车租赁公司的资质情况,
2)在租赁前务必详细了解投保情况(车损情况、第三者责任和盗抢等条款细节)。
租赁的汽车正常情况下投保四种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盗抢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有一些租赁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只投保交强险,出了事故后,租车人很有可能面临承担赔偿的风险。所以,在租车时,要问清楚车辆的投保情况和合同的附加条款,对约定不明尤其是责任约定不明的,要加入附加条款,保障自己的权益。
3)签订租赁合同时候,也要认真细致查看合同条款,后在支付租金和押金,租赁交付租金和押金的时候,注意索要相关凭证。
4)签订合同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填写验车单,这是双方共同认定车况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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