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当事人高女士从事外贸工作,为了自己能有个更好的工作环境,2017年10月,她看中了福州利嘉国际商业城,销售的一套商住两用的房子。在看过户型图后,高女士就很满意,马上交了认购金。可直到今年准备按揭时,才发现自己遇到了让她心烦的问题。那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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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高女士:
反正看中就买了嘛,因为我觉得利嘉是个大品牌,房产这种属于大宗货品 ,就是政府肯定也是有管控的。
高女士说,因为买房子是一件大事,为了避免被骗,她当时专门到利嘉商业城的销售中心看房、购房。那时候销售顾问告诉她,现在房源紧张,所以高女士选择了4楼靠窗的一间房间。虽然房屋总价是140多万,但是她买房时还有“优惠活动”。

当事人 高女士:
他刚开始是说总价是140几万嘛,然后存10万抵15万,反正算完总价就是135万多嘛。
虽然高女士只付了4万元认购金,但是销售顾问还是愿意让她享受“存10万抵15万”的活动,按这样算下来,高女士的这套房子只要135万。高女士拿出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在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中的第2小点写着“认购定金转为本期房价款”。按照约定,十天后高女士又到营销中心补缴了69万元首付款,可这付款方式让高女士觉得有些奇怪。

当事人 高女士:
(2017年)10月18日 我过来缴首付款的时候,他是跟我说,63万你到财务室去交,然后6万在前台交。
也就是说2017年10月8日,高女士看房后就缴了4万元认购金。10月18日,高女士又补缴了69万首付,其中63万是在营销中心前台付的,剩余的6万在销售中心财务部付的。缴完首付后,高女士就等着按揭付款了。到了今年7、8月份准备按揭时,银行的说法让高女士傻眼了。


当事人 高女士:
他只承认我63万,不承认我73万。因为他说发票抬头不一样啊,就是说十万的发票,是厦门宜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是利嘉的。
被银行这么一说,高女士赶紧回家拿出发票,看了后才发现不论是十万元的发票,还是银联刷卡单,商户名称都是“厦门市宜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什么在利嘉买房,73万首付款也都是在利嘉的营销中心付的,却开出厦门宜安居公司的发票呢?高女士十分不理解。

高女士再次拿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里的甲方为:福建利嘉投资有限公司,合同落款、公章也都是福建利嘉投资有限公司,里面根本没有出现第三方。因为差了十万元首付,高女士再三来到利嘉销售中心,跟对方沟通。可她每次得到的答案都不一样。


当事人 高女士:
第二次去售楼部的时候,他说他们(利嘉)跟宜安居之间的关系是,他授权宜安居卖房子。然后第三次去售楼部的时候, 他说是他们把房子卖给了宜安居,然后我买的是二手房。
这样的回答更让高女士哭笑不得,自己在销售中心买的绝不可能是二手房。就在高女士不解,这十万元的首付款去哪了时,一位姓薛的利嘉经理发了个微信给高女士,叫她填写一份材料。

当事人 高女士:
就是说,他叫我补签团购协议嘛,团购协议里面是说,我会变成宜安居的会员,所以说要收这个会员费,十万。
这份奇怪的团购协议,高女士根本不敢签。当高女士再三追问后才发现,这位薛经理根本就不是利嘉的工作人员,而是宜安居的工作人员,可这一切高女士都不知情。当记者再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却发现,这份模糊的协议书上,高女士这套房子的总价款并不是她认为的135万元。

多方了解后高女士才知道,自己首付多出来的十万,是给厦门市宜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佣金。可是从头到尾,高女士都没有接触过宜安居公司,也不知道这是个怎么样的公司。高女士在利嘉售楼部买房,什么时候接受过宜安居的服务了?想来想去,高女士也想不通。最让高女士纳闷的是,她买的这套房子究竟是利嘉的?还是宜安居的?针对这个问题,公益律师林瑶先做了解答。

公益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现场:
但是你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中的出卖人,就是这个利嘉投资有限公司,我们可以就认为说,是由利嘉公司把这个房子出售给你的。
林女士认为,既然高女士从来没有接触过宜安居公司,也没有跟宜安居签过任何合同,那宜安居收取的这十万元属于不当得利,高女士完全有理由要求宜安居,返还这十万元所谓的佣金。

公益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现场:
我认为说可以作为一个不当得利,对第三方公司,就是厦门市宜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起诉,要求返还十万元。
可是让高女士不解的是,她从头到尾都是和利嘉沟通的,怎么现在突然间要去起诉宜安居了?难道不应该是找利嘉,要求利嘉退款吗?
公益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现场:
(我觉得说实话 我是被欺诈了呀)你首先来说,诉讼主体的问题话,我认为现在是说在工商信息网上面 可以查询到他的相关信息。然后第二来说,您可以与第三方先进行协商,要求他返还。
高女士说到欺诈这个词,也咨询了公益律师林瑶,自己到底是不是被“套路”了。
公益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现场:
(我们是觉得这是不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捆绑销售,现在按备案价卖不能超过备案价,然后想多收取,然后用另外的一个空壳公司来转我们这个钱,有没有这种可能?)这个是有这种可能性的。
为了要回这笔奇怪的“佣金”,高女士再次和公益律师林瑶,来到了利嘉国际商贸城营销中心。

利嘉·国际商业城营销中心 负责人:
我们该解释的都已经解释了,然后我们所有的通告、公告,包括她里面所有的,我们在那个公告上已经写得一清二楚了。
公告的意思是,利嘉公司将部分房源销售给了厦门宜安居公司,但是销售权还是在利嘉公司,最后会由宜安居公司向消费者收取相应的服务费。高女士说,如果这张公告在她购房时就存在,她怎么可能去买这套房子?更别说她压根不知道这份公告的存在。

利嘉·国际商业城营销中心 负责人:
我们就是卖给他们了,然后他卖给这位女士的。
可是这位负责人的说法,遭到了林律师的质疑。林律师查询到,厦门市宜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10万元,而且经营范围不包括销售房屋,也就是说宜安居是没有出售商品房资格的,怎么可能像这位负责人所说的,宜安居将房子卖给高女士呢?这位负责人还强调,利嘉收到多少钱,就会开多少钱的发票。


利嘉·国际商业城营销中心 负责人:
她给我们刷多少钱,我反正她给我们刷了多少卡 那我们肯定给她开了多少发票 那具体她这笔钱是刷到哪里的,我不清楚。
现在这位工作人员,也不承认高女士最早在营销中心付的4万元定金,是缴给利嘉公司的。至于后面的事情,这位负责人也只说,叫高女士找厦门宜安居公司。不过在销售中心,林律师看到门口的郑重声明,她觉得这份声明有点矛盾。

公益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现场:
大厅里面摆放的一个声明,又跟他里面的一些公告,又产生不一致 。他这个公告是说不能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进行销售,因为实际上他这个是一手房的买卖合同,只能通过开发商预售,是不能通过第三方进行销售的,然后我认为说, 您这十万块钱后续是可以去找第三方公司进行追讨。


1高女士的购房合同写着“认购定金转为本期房价款”,这个定金在合同中履行的效力是什么?和订金区别在哪?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不买的时候通常是可以退的。宝盖头的定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折抵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如果是宝盖头的定就要多留个心眼,因为这个是要适用定金罚则的,如果给付定金一方违约了,那么已付款是不能退的,收受定金一方违约了,那么那么是要双倍返还定金的。
2宜安居没有房屋销售的经营资质,却收了10万元的中介费,是否等于违规销售?高女士的10万块钱应该如何追讨?
认购协议书实际上是开发商和购房者签的,宜安居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此外,我们也没有看到宜安居与高女士之间有合同。如果他不是合同的相对方,那么他收这个10万元的中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予以返还。当然,高女士仍然可以通过与宜安居协商的方式看看能不能讨回款项。
3这个案例除了宜安居存在违规行为,利嘉是否也有违规呢?他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根据这个案例,消费者在买房时应该吸取什么教训请吴律师给点建议?
视频中高女士也提到了有可能是另一种形式的捆绑销售,不排除高女士所说的可能性。也可能是为了避税即在节目开头也所说的,实际上利嘉已经将商品房全部卖给了宜安居,但为了减少一道税收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是再由开发商名义去卖,对于超过备案价的部分由宜安居自行开票。但是利嘉是否有违规的行为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还是要通过多一些途径去了解才好判断。
那么在购买一手房的过程中,以下几点还是要提醒各位观众朋友: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开发商是不能卖的,也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任何款项。
2.购房者要留意自己的款项打入的是否为开发商的公账即被监管的账户,这样自己的资金安全才有保障。
3.要留意购房款开票的单位和金额,避免出现本案中高女士这样的情况。最后,在购房的过程中可以多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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