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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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田先生,是一名专职的滴滴司机,前不久,他接了一笔订单,可让他怎么都想不到的是,这笔订单根本就是一笔赔本的买卖。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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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田先生:
我是一个失主,也是一个车主,在我车上装的监控,我竟然拿不到我那个监控跟录音。
到底发生了什么,当事人田先生如此迫切地希望调取到监控录像和录音呢?田先生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12月14日清晨六点,当时他正在车的后排休息,等待接单。

田先生说,这一单距离并不远,乘客是从机场附近的村子出发,要赶飞机。接单后,田先生立即赶往上车地点,订单也顺利完成。可等到乘客下车后,田先生却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

田先生表示,平时为了接单,他有几台备用机。丢失的这台,是他自己用的手机,价值在三千元左右。他怀疑,是刚才上车的这名乘客拿走了手机。几番沟通,这名乘客终于承认,是他捡到了手机。可让田先生气愤的事情,才刚刚开始。

当事人 田先生:
他后面跟我要求说,我捡到你手机是不是应该给点感谢费?
乘客索取感谢费的要求,一下子激怒了田先生,在他看来,手机是乘客拿走的,理应归还。可乘客却表示,不给感谢费,就没法还手机。因为协商不成,愤怒的田先生报了警,然而,警方的说法,却让他有些不知所措。

当事人 田先生:
那个警官也说,只能说证明他说这个乘客品行比较恶劣,但是不能算偷窃他们说。
因为证据不足,田先生想起,自己是滴滴平台的优享司机,平台方为每辆营运车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之前车里发生的一切实际上都有记录。

当事人 田先生:
我就要平台提供监控录像跟录音嘛,他说提供不了涉及隐私。
如今,因为订单结束,田先生无法再通过虚拟拨号联系上乘客。而要通过滴滴平台拿到当时的监控视频和录音,还需要警方立案。

在滴滴平台和车主关于录音录像信息收集及隐私保护协议上,记者看到,录音录像是用于维护用户人身财产安全等重大合法利益,对于共享录音录像调取条件,协议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也有差异。那么,田先生是否能要求平台方提供相关资料呢?今天《律师在现场》来帮忙的,是于金丹律师。

了解情况之后,公益律师表示,鉴于乘客有索要感谢费的情节,建议田先生收集更多证据,再次和警方沟通。公益律师认为,事发在营运车辆上,由于是小型车辆,并不是公共区域。此外,乘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公益律师:
就说不管是不是营运车辆,现在手机被他拿走了,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拒不归还,这种行为其实是已经违法了。
田先生多次和乘客及滴滴客服协商,都没有结果。那么作为平台方的滴滴公司,是不是能协助田先生,提供相应的证据呢?为了证实田先生的说法,公益律师和记者,来到了滴滴公司位于福州斗池路的线下服务点。

对于田先生反映的问题,一名工作人员 表示,他们并没有权限调取监控,但可以代为查询情况。工作人员解释,由于司机资料还没有完全对接,目前他们无法处理田先生的问题,建议田先生通过线上渠道解决反馈情况。随后,田先生拨通了客服热线,客服人员表示,他们一直试图联系乘客,可乘客的手机大部分时间都处于关机状态。经过一番协商,客服人员表示,他们将加急催促相关人员处理此事。

为了了解更多情况,记者随后联系了滴滴出行的一名公关经理王林成,他向记者证实,当时通过三方通话的方式,协助田先生和乘客沟通的过程中,这名乘客的确承认拿走了田先生的手机。

王经理表示,由于乘客存在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目前他们已经根据平台用户规则,对这名乘客永久停止服务。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他们无法向田先生提供车内录像。不过,滴滴平台可以协助田先生再次联系乘客。


1根据滴滴司机田先生的说法,这名乘客承认自己捡到了手机。乘客认为是捡到的,但是司机田先生则认为说,在我车上把我手机拿走了,应该属于偷窃行为。那么,到底是捡,还是偷,应该如何认定?通常有哪些评判标准呢?
该乘客的行为涉嫌盗窃。按照《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偷;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而依照《刑法》第270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为,拒不交还,才是捡,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二者区分的关分键是看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占有,如果脱离了所有人占有,再被他人拿走,就是捡;如果未脱离人所有人占有,被他人拿走,则定性为偷;虽然本案手机是在后座上,但是仍然是处于滴滴司机的占有状态下,拿走手机的乘客应该知道,这个手机不是滴滴司机的,就是之前乘客的,手机仍然处于有限空间里的可控状态。所以,这名乘客的行为涉嫌盗窃,具体认定,还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2司机田先生就要求滴滴平台提供监控录像和录音,但是滴滴方面认为涉及隐私,除非警方调取,否则不能提供。滴滴方面的这个理由,充分吗?
滴滴的说法是对的。因为滴滴打车已经成为一个公共平台,因平台产生的电子数据,都是保密的,除非配合相关办案部门的调查取证,是不能任意提供给任何人的,即使本案的司机当事人,也要遵守这个规定,否则就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3如果真是捡到了别人的东西,而不是偷,那么,是不是可以要求支付报酬?报酬多少是合理的呢?
根据《民法总则》第93条规定,捡到东西,替别人保管财物,构成了无因管理的行为,就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者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本案捡到并保管手机,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手机丢失产生的损失,因报酬多少不好确定,以管理者的必要费用为原则,但不得超过被保护的利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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