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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丨新产权证碰撞老地契,拆迁时候认哪个?

困惑丨新产权证碰撞老地契,拆迁时候认哪个? 海博TV
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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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宁德的林承文祖上有一套房产,面积400多平方,按照民国时期的地契,是林承文祖上三兄弟共同所有,而到了林承文父亲这代,则发展到了8户,现如今祖屋面临拆迁,如果按照初始的三户来分,林承文将少分到6万左右,但如果按照现在的8户来分,林承文的堂兄弟则会少分到30多万,到底用哪种?兄弟之间有些红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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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承文家的祖屋,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如今已经拆除,原址变成了一片工地。林承文说,他的祖屋面积比较大,有400多平方米。到他父亲这一代时,有8户人住在里面。在1992年的时候,做了分户的土地证;1993年又做了房产证。

 

当事人 林承文:

之前是按8户(来算),原来我们是八户家庭,我们八个是兄弟,所以说按八户分,我没意见。

 

林承文说,到了拆迁补偿的时候,他的堂哥拿出了一份民国时期的地契,说祖屋是祖上的三兄弟共有的,共有区域的赔偿款应该先均分为3份,三兄弟各自的后人在各自祖上分得的那份里再进行二次均分。

 


林承文的堂哥 林平:

这个是我手上提出来的,因为我父亲提供给我的,这个复印件还在我这边。

 

林承文所说的民国时期的地契,就是这张《共有权人证明书》,是1943年,当时的福建省宁德县地籍整理办事处出具的。里面注明了他的祖屋土地是由他祖上的3个兄弟各占三分之一。

 


林承文的堂哥 林平:

这个契约定下来就是怕,往后到我们这个小字辈可能会有产生矛盾,分出来,按照三大户分开。林永贵三分之一,这个是多少号,林细超,三分之一,多少,这个都有分得非常清楚。

 

对于林承文的堂哥提出的,共有区域的赔偿款先按照三大户分开,各小户再到对应的大户里面去均分的方案,其他几户都同意了,但林承文不接受。因为,如果按照这种分法,比按8小户均分,林承文要少拿6万多元。



林承文说,虽然自己拒绝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但是,拆迁补偿款却已按照3户的分配方案,发了一部分给了自己兄弟,这也让他很不满。对此,负责征迁的工作人员告诉律师,考虑到3户的分配方案得到了大多数人的同意,同时这些人当中又有人急需用钱,因此他们确实发放了一部分,但也留了“后手”。

 


宁德市蕉城区署前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工作人员:

后面这户人,他买过渡房还差十几万,没钱补进来,过渡费快二十个月没有领走,材料补进来,人家钱要拿走。然后我说拿走可以,我要留四分之一(属于林承文的)留下来,叫他自己来写个承诺(书)下来,写个承诺(书)下来。如果内部还有争议,他们自己来处理,这全部从内部自己来。然后他们来把钱拿走了,剩余四分之一 ,就留我这里。

 

征迁部门工作人员说,林承文不需要担心他的赔偿款,只要他的分配方案能取得其他住户的支持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生效,征迁部门会负责把他应得的款项如数发放。

 

那么,林承文的堂哥为何坚持要采用按老地契先分3份的方案呢?林承文的堂哥林平告诉律师,一直以来家族事物都是按照三大户的标准来分摊操办的,现如今,如果在拆迁上按照8户的标准来分,那么成员少的家庭吃亏太大。

 


林承文的堂哥 林平:

他(林承安)按照四十八万多,你按照16万拿去这样子分,他这边的话你跟他差多少,差三十几万,差三十二万,谁会同意啊。

 

不过,公益律师认为,所有权的形式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内厅、走道、天井,因为事先没有约定,平时又是大家共同使用,这样就变成一个‘共同共有’的事实。虽然家族的一些事务是按照3大户来施行,但并不代表公共区域就应该按3大份来分。也就是说,情理上或许3大户说得通,但法理上,房产证更有说服力。

 


公益律师:

目前的九二年的房产证应该说比民国的土地证来讲的话,应该就更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是法律效力更强一点,更强一点。


林承文的堂哥 林平:

你要的话协商的话,全部的话,大家所有有关的全部叫来,问他们同意不同意。我个人的话,那你怎么说呢,你现在说要我跟你表态我也不好表态,因为我一表态会得罪很多人,会不会知道,这个都是亲戚啊。


 

公益律师建议,考虑到兄弟感情,林承文首选还是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再诉诸法律。


 律师解读  

1征迁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大多数住户同意的情况下,按照老地契约定分配,是符合情理的。征迁过程中,遇到类似的有争议的拆迁部分,如何分配是否都以大部分住户的意见为准?

当然不能以大部分住户的意见为准,应当明确认定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来认定赔偿。《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本案情况来看,我觉得如果因为双方有争议,最好的办法应当是都不分,将本案的拆迁补偿提存,待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后再行支付。或者,至少应当在各方同意情况下,对无争议的款项进行分割,有争议的部分进行留存。


2林承文的堂哥有提到,他们家族的事务一直都是按3大户来施行的,所以这次共有区域的补偿款,他们认为也应该按3大户来分配。情理遇到法理,谁才更合理?

在民法的基本原则里有个公平的原则,通俗的说法就是存在特殊情况的话也要考虑对双方公平的角度来判决。首先,我们应当对原先3大户的分割的相关内容进行真实性的审核,进而认定3大户是如何在办证的时变成8小户,是否存在变更等情况,尽可能的把涉及本案的所有细节确定清楚,结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认定。

本案其实是一个历史遗留的问题,因为当初的法律规定不健全,导致了各方在分割房屋和办证的过程中,没有更好的审核相关内容,导致出现了两份不同的产权证明。按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办证以后不会存在上述情况,因此,我认为本案应当有他的特殊性,也不能完全依照现有法律规定,也要考虑当初办证的客观情况和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3当事人林承文,接下来应该怎么办?如果与堂兄弟们协商的话,律师有何建议?

首先,个人建议林先生还是先从弄清本案客观事实的角度,让各位兄弟对原先的分割事实和认定有个明确的认识,特别是为什么从3大户划分到8小户进行确定和说明。其次,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顾及兄弟感情的情况下协商进行相对公平的分割,不伤害各自的兄弟感情。最后,如果仍无法解决的情况,最终可能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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