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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丨购房者交定金签完认购书后,置业顾问却说房价“算错了”?

疑惑丨购房者交定金签完认购书后,置业顾问却说房价“算错了”? 海博TV
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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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家住莆田的李女士,最近收到了不少保利地产置业顾问的消息,他们告诉李女士,五一期间有不少优惠房源。这让一直有购房打算的李女士心动了,可李女士说,实际上,这样的信息,根本就是购房的“陷阱”,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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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面中,正在争论的双方,是购房者李女士和莆田保利林语溪项目的负责人,让李女士如此气愤的原因,是她认为购房时,开发商故意设置了陷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今年五一期间,李女士收到了多名保利地产置业顾问的微信,他们表示,位于涵江区的林语溪项目,假期推出了十套优惠房源,几番介绍之下,李女士心动了。




按照李女士的说法,她认购的13号楼403单元,总价款是1066804元。李女士说,五一当天,她就交了四万元定金,并签下了认购书。



本以为购房的事情终于尘埃落定,可之后置业顾问的一个电话,让李女士一下子懵了。




记者注意到,在李女士签的这份保利城五期认购书中,只标明原价为一百二十五万多,而在原价下方,有一行加粗的文字,上面写着:优惠方式以销售现场的公示为准。



李女士表示,关于房屋总价为什么会算错的问题,她前后和置业顾问沟通过多次,可得到的,却是不同的回答。



李女士说,现在如果她不同意补上这五万一的差价,就无法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她认为,置业顾问所谓算错房价的说法,实际上就是购房的“陷阱”,她希望开发商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不过,这样的要求,开发商并没有同意。李女士说,半个月的时间过去,开发商方面始终表示,他们正在向上级反映情况,退定金的事情就这么搁置了。



那么,签完认购书第二天,就被告知房价出错了,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李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呢?今天《律师在现场》来帮忙的,是黄赛飞律师。



黄律师认为,按照李女士所说,如果置业顾问和李女士之间已经谈好了房屋的总价,后期要变更价格,开发商与购房户之间,需要达成合意,而不能单方面进行变更。




黄律师表示,根据目前的情况,当事人李女士可以主张开发商存在违约,并要求双倍退还已经缴纳的定金。




为了了解房价被算错的具体原因,公益律师和记者陪同当事人李女士,来到保利林语溪项目售楼部,找到了当时的置业顾问林先生。



表明来意之后,置业顾问林先生反复表示,详细情况,他已经上报,他不方面回答,并希望记者一行人先行等待,然而,时间一分一秒过去,这名置业顾问却不见踪影,而他口中的领导,也一直没有出现。



为了尽早协商,李女士不断通过电话催促置业顾问,然而,近两个小时过去,开发商方面的负责人却始终没有露面。李女士表示,当初她缴纳定金时,并不是在售楼部,而是认购书上的甲方,莆田中澜投资有限公司。随后,公益律师一行人跟随李女士,来到了这家公司楼下,却被保利地产的物业人员拦住了。经过一番沟通,记者辗转联系上了保利地产的一名经理。



这名经理表示,目前他们还在开会,十几分钟时间过去,这名经理表示,他们同意见面协商,随后,公益律师陪同李女士再次返回莆田保利林语溪项目售楼部。




负责人陈女士表示,他们和李女士所签订的认购协议并没有问题,而房屋的价格,也是按认购书的原价,加上现场公示的一份折扣体系算出来的,目前的情况,实际上是李女士无法接受房屋价格,随后,李女士出示了这份当时她在购房现场拍到的报价表。



对于这份报价表,负责人陈女士并不认同,她反复表示,所有的价格,都要按照他们的折扣体系计算。




那么,到底负责人口中,双方确认的房屋价格是多少呢?工作人员随后拿出了一份李女士当初签订的选房单。可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单子上,优惠明细一栏,同样只写了一口价三个字,也就是说,李女士前后和开发商之间,对于房屋的具体价格,一直没有书面确认过。




对此,公益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在现场,林女士也拿出了当初和置业顾问林先生沟通的证据,对此,负责人陈女士表示,她还需要进一步确认,对于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李女士再也坐不住了。




经过一番协商,保利林语溪项目营销部负责人陈女士表示,接下来,他们将向公司继续反映情况,并尽快给李女士一个答复。




律师解读  

1即便是置业顾问所说的,是他们算错了,原话是:上面算错了,后面又说是他个人原因算错,那么这个错误的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

这里面要考虑是不是真的是置业顾问或开发商管理层算错了。如果说确实是置业顾问或开发商管理层算错了,错误的后果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那么应当属于对所出卖的房子的金额存在重大误解。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开发商或置业顾问故意引诱消费者签下认购书,之后恶意涨价,则属于欺诈。但都要根据证据来判断。



2这份认购书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可以把它视为要约吗?

本案涉及的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是预约合同。虽然《认购书》中具备当事人信息、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总价、交付时间的要素,但是《认购书》中对于付款方式、交付条件等要素未做约定并且《认购书》中还约定“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综合上述情况,本案涉及的《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是预约合同。因认购书是一份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要约是缔约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因此认购书不能视为要约。


3李女士现在应该怎么做?以目前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她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定金?

建议李女士跟开发商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此外,还应进一步搜集置业顾问在5月1日签署《认购书》当天仍承诺房产价款按约106万元计算的证据。



从目前的调查情况来将,李女士是否已经满足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还无法确定,李女士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定金,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在签署《认购书》当天是否仍然承诺按106万元作为成交价构;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则开发商事后加价的行为构成违约,则李女士可以要求其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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