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吴先生说,前前后后,他的弟弟共还了他三万多元钱,为什么属于吴先生的这份钱,一直以来要由他的弟弟代为保管,还要以这样的方式返还给吴先生呢?









吴女士告诉记者,她和吴先生是在2017年7月认识的,虽然已经以夫妻相称,但两人目前还没有领证,吴女士说,对于她的到来,吴先生的弟弟似乎并不欢迎。









听过了通话内容后,游律师认为,如果这笔款项真的存在,并且真的被吴先生的弟弟挪作他用,吴先生有权要求弟弟返还这笔拆迁款。


电话中,对于吴先生所说的二十多万元拆迁款问题,吴先生的弟弟并没有正面回答,而是说稍后联系,几番等待,吴先生再拨打弟弟的电话,却再也没有接通了。









1在拆迁补偿政策或者权益维护方面有什么不一样吗?弟弟帮哥哥所谓“保管”,每个月返还500元,这样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从理性角度分析,亲兄弟明算账,倒是无可厚非。精神病人在拆迁补偿政策方面似乎并没有特殊的规定。弟弟帮忙哥哥保管钱财然后分期返还的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可能得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其一哥哥是否属于限制民或行为能力人,其二所谓的保管以及分期还款的方式是否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或者只是一厢情愿,其三还要考虑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对精神病人有利。
2当事人的身体情况,属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他们是可以结婚的吗?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如果结婚了,会不会有什么新的问题?
从目的情况来看,他们还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只能算是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经确诊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则属婚姻法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不能办理结婚证的。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立法的精神,在于保护配偶一方,还有出于优生优育的考虑。但是如果有关病症经鉴定已治愈,则可以登记结婚。就本案来看,如果的确患有精神分裂症,则即使登记,该婚姻也是无效的。
3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个事怎么处理比较妥当?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就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双方各执一词,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也不好判断谁是谁非。当然事实真相双方心知肚明,但是面上的情况来看,我倒是认为双方的行为还都有可取之外:比如说吴女士明知吴先生身患精神疾病,起码目前对吴先生是不离不弃,这对吴先生生活上、心理上都是重要的支撑;而作为吴先生的弟弟也并非对哥哥不管不顾,起码双方纠纷发生之前,几年来还是每个月支付500元的钱用来维持吴先生的开支,所以即使这个补偿款真的在弟弟手上,也不见得他就真的想据为已有。那双方最大的问题在于互相的严重不信任或者说是误解,这是症结所在。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可能断绝的,作为局外人,我们是真心希望双方兄弟的亲情并未割裂,耦断丝还连,所以我建议这个事件中,这两兄弟能尊重事实、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处理,也建议他们的亲朋好友,包括所在的村居委会或是乡镇司法所,能够积极发挥人民大调解的作用,为两兄弟组织协商调解,让他们化干戈为玉帛,重修归好。如果的确最后无法调解,也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来明辨是非、主持公道,只是打官司必然劳命伤财,会给双方增加诉讼负担,所以请双方当事人都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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