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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心 | 只因是“外嫁女”,便要遭遇如此“不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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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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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福清的陈女士,遇到了件十分糟心的事儿,让她对自己从小生活到大的家乡产生了些许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福清的陈女士,遇到了件十分糟心的事儿,让她对自己从小生活到大的家乡产生了些许陌生感,而这一切都与她的外嫁女身份有关,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儿呢?


陈女士的老家在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是土生土长的石井村人,陈女士在2004年嫁给了一名南平人,不过,在结婚后,陈女士的户口也从来没有迁出过老家。



2017年,陈女士的爱人也把户口迁到了石井村,不过,现在,陈女士在石井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资格却出了问题。


陈女士告诉记者,如果现在她无法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将来的相关福利就有可能无法享受。因为自己和村子外的人结婚,就丧失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这对从小生活在石井村的陈女士来说,无法接受。陈女士告诉记者,在这之前,石井村的村民权利和义务她也都有履行,包括每年的医保也都是通过村里面缴纳。


对此,陈女士也与石井村的村委会交涉过,不过村委会表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一切都根据村规民约。


陈女士拿出了20185月份的一份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其中第五条明确写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可以是原始取得,而第六条列明了六种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形,陈女士说,她并不符合这六种情形,所以按理说自己应该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那么现在,她该怎么办呢?今天《律师在现场》来帮忙的是,吴志成律师。


在了解陈女士目前的情况后,吴律师认为,按照陈女士的描述,她不应该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吴律师建议可以尝试先与村委会沟通协调此事,随后,记者和公益律师陪同陈女士来到了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的村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表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是按照村规民约。


按照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说法,石井村的女性只有与本村村民结婚才能享受相关的福利,记者在村委会楼下的村规民约栏里看到,上面写着:本村所有的村集体福利,仅本村的村民才有权享受本村的集体福利待遇;独生女户或二女绝育户可一女或一户(上门女婿)享受本村的集体福利待遇,但女方户籍必须为本村原住民,上门女婿户口必须在本村。


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不仅仅是他们一个村这样履行,而且这么多年一直都是这样履行的。


吴律师认为,尽管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会议的程序可能合法,但如果内容与现行的法律相违背,应该予以纠正。


对此,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陈女士不认可村规民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起诉。


随后,记者和公益律师又陪同陈女士来到了石井村所属的福清市玉屏街道。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具体的情况他们需要先行了解,在等待了半个多小时后,福清市玉屏街道宣传统战委员出面解释了此事,拿出的依据也是陈女士之前向记者提供过的福清市政府文件。

福清市玉屏街道宣传统战委员施小鸿:
13条这边有说,就是外嫁女及其子女就是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是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各村的实际确认,就只要结合各村的实际来确认。然后第10条里面也有说跟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表示说村里面有权利通过民主决策这么一个程序啊,来进行身份的一个认定。

不过,在公益律师和记者仔细阅读了工作人员提到的第13条内容后发现,完整的内容是外嫁女及其子女、原乡镇企业类工作人员等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其权益的份额大小和具体行使的方式,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确定。并不完全是这位工作人员所说的,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村里来认定。


在记者和公益律师向工作人员反映之后,这位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再次与相关部门了解,在又一番了解过后,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还是按照文件第十条的约定。


可第十条完整的内容是: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决策表决适用本指导意见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亦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和条件。,也就是说,尽管村可以通过民主决策,但是依据依然是这份文件前面提到的指导意见。


吴律师建议,陈女士可以到街道的司法所,针对此事申请调解。



律师解读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何认定,他们享有怎样的福利?

1、在程序和标准上目前都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

2、实践中,主要考虑户籍关系、土地的承包、对集体的贡献以及是否还在集体经济组织里生产生活这些要素,在尊重历史、兼顾显示、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上协调平衡界定。


2按照陈女士的描述,她是否应该认定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

1、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上标准不一;

2、查询了相关判例,我们福建省高院有类似的案例,裁判认为外嫁女户口未迁出也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未被纳入其他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出嫁地土地仍为其最终的基本生活保障,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双方对文件的理解有很大的偏差。如果之后问题依旧没能得到解决,陈女士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诉讼维权,对于外嫁女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问题,以及实践中遇到的外嫁女不享有土地补偿款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问题,全国类似案例很多,所以只要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积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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