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上午,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塘厦镇的高空抛苹果砸伤婴儿案件,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根据法院判决,将苹果扔下高楼的陈某需要向被砸伤的女婴赔偿1858681.72元,如陈某有财产,则在其财产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补充承担。
3个月大女婴被高空抛物砸中
2018年3月9日16时许,塘厦镇平山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被坠落的苹果砸中受伤。塘厦公安分局接报后,迅速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
2018年3月21日,塘厦警方经调取事发前后小区内监控视频,排查涉事楼坠物一侧所有住户情况,提取比对住户生物样本,核查住户当日活动信息等,最终确定肇事者为家住该栋某单元的11岁女童陈某,事发时其独自在家。
当时,陈某在家中客厅看到一个被家里所养宠物狗咬过的苹果,遂拾起将其投入阳台上喂食宠物狗的盘中,不料苹果落至阳台台阶上,并经过阳台台阶与护栏间空隙坠落楼下,砸中正好经过此处的董某怀中的女婴凡凡头部。
2018年3月26日晚上9点多,凡凡进行了受伤后的第三次手术。
2018年6月6日,经过多次手术治疗,凡凡出院,等待床位进行康复治疗。
2019年1月30日,该名女婴的监护人余先生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陈某及其父母。
2019年4月18日下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首先对原告表示了歉意,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对其护理费适用标准不认同。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该鉴定报告在女婴受伤后仅半年作出,被告方对“需大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结果不认同,鉴定标准亦不明确。
原告则表示,该鉴定报告具有权威性,鉴定结果是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合情合理,被告应按鉴定结果给予赔偿。
基于该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张追加新的当事人为被告参加诉讼,法官宣布休庭,待追加了新的当事人之后,法庭再另定时间进行庭审。
2019年10月10日上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塘厦镇某小区高空掉苹果砸伤三个月女婴一案进行二次开庭,除了肇事女孩及其监护人,小区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也成为了该案的共同被告,原告要求6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44万余元。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被告一审被判赔185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结合各方说法,梳理出本案的两大争议焦点,分别为究竟谁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女婴在被家人抱回家中的途中,被高空坠落的苹果砸中,造成损失。女婴及其监护人对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陈某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事发时,陈某不满12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陈某的侵权赔偿责任首先要从个人的财产中予以负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至于陈某一家的代理人在开庭时提出的陈某扔苹果到楼下是无心之举,法院不予认可,且特别指出,尚未成年的陈某事发时一人单独在家,其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不能减轻其作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同时,法院一审也认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陈某一家代理人在庭审时提出的小区建筑存在设计缺陷,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事发楼盘的公共出入口通过2、3、4层房屋阳台的逐步突出措施,来防止物体坠落伤人,施工设计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通过了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查,对此并无过错。
物业一方,根据相关举证,平时已进行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并在事发后有组织小区居民向原告一家进行捐款,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是在陈某的家中,非楼盘物业能够管理控制的区域,物业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也不承担责任。
综上,在计算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后,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及其监护人,向受伤女婴支付赔偿款1858681.72元。
本案的审判长,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学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通过该案的审理,让各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加强对高空抛物、坠物等危害的认知,尤其监护人应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相关管理部门做好高空广告牌等的监管。同时,他也建议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可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摊风险。
来源:新快报、东莞阳光网
编辑:胖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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