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8月23日
甬莞高速(厦门往安溪方向)龙门岭隧道内
一辆闽DR***L牌号的小型轿超车时
接连发生碰撞
导致2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
车辆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
2020年8月23日12时01分许,当事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闽DR***L小型轿车由厦门北站收费站沿沙厦高速公路往安溪方向行驶至甬莞高速公路B道900公里处(龙门岭隧道内),从右侧车道往左侧车道超车过程中碰撞前方由邱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G6***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G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跟随前方由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EL***8轻型自卸货车低速行驶)尾部左侧后,往左碰撞隧道左侧电缆线沟,并与在左侧车道行驶的由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D5***6小型轿车右侧车头发生碰撞,后继续往右碰撞隧道右侧电缆线沟,造成闽DR***L号小型轿车上乘员洪某、李某(系母女)当场死亡,驾驶员王某及乘员白某、林某、李某受伤,闽DR***L号小型轿车损坏,闽G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损坏,闽D5***6号小型轿车损坏和路产损坏。
经调查
本次事故中存在多项交通违法
它们共同作用酿成了此次惨剧
诱因一、隧道内超车

违法行为
当事人王某驾驶闽DR***L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隧道内超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诱因二、小车超速行驶

违法行为
当事人王某驾驶闽DR***L小型轿车行驶速度为138km/h,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隧道限速7座以下小客车100km/h、其他车型80 km/h),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诱因三、货车低于最低限速行驶

违法行为
王某驾驶闽EL***8轻型自卸货车行驶速度为29km/h,低于高速公路规定最低时速(60km/h),致使邱某驾驶闽G6***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速度为从约44km/h降低至约31 km/h,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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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民警在调查中还发现闽DR***L为某平台的网约车,该车核载5人,实载6人。事发时,车上2名乘员未使用安全带,由于脑部受到碰撞等钝性外力作用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驾驶员及另3名乘员使用了安全带仅受轻伤。
来源:厦门高速交警微发布
编辑: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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