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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遗失物是否触犯法律,得区分购买时,买主的主观心态以及出售者的身份进行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如果您明明知道这东西是遗失物仍旧购买,那么您的购买行为将难以受到保护。但如果您是在拍卖行或是在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该遗失物的,失主要求您返还原物时,您可以要求失主支付您所付出的购买或拍卖费用后,再进行返还,否则,您有有权不予返还。

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这项规定,那么今天我拍下一架二手车,明日我在奢侈品店买一块二手手表,是不是都将担心自己的钱“朝不保夕”。
来源:融媒体资讯中心《律师在现场》
编辑:白炜航
审核:刘伟程 林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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