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明建宁的一名男子到银行取钱
银行职员不小心多给了1万元
事后,银行向男子索要1万元
他却说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
因此他不应归还这1万元


那么这笔“意外之财”
究竟该何去何从?
“离柜概不负责”
属于银行方制定的
加重对方义务的格式条款
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银行多付的款项
储户取得是没有法律依据
或合同依据的
按照民法典合同编
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的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
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因此在银行有证据可以证明
确实多给了客户1万元的情况下
客户是应当返还的
相应的,储户在银行取款时
实际拿到的款项少于取款金额
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
储户也是可以要求银行
返还相应的款项

来源:融媒体资讯中心《律师在现场》
编辑:傅鲤榕
审核:刘伟程 林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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