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劳动法》第36条、第41条的规定,劳动者一般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过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个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在保障劳动者
身体健康的条件之下
每天延长的工作时间
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每个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公司安排员工加班
需要与员工协商
如果员工不同意
公司也没有权力
强行要求员工加班
因为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剥夺
如果单位因此开除员工
员工可以依法维权
来源:融媒体资讯中心《律师在现场》
编辑:白炜航
审核:刘伟程 陈舒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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