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14时许
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
一条大狗从天而降
路人张萍(化名)被砸中后,瞬间倒地不省人事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萍受害系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只实际管理人。
被告蔡某彰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萍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胖丁
往期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