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只有产权清晰,范围明确的不动产才能进行产权登记,而机械车位没有固定的独立空间,没有具体界限范围,所以每一个单独的机械车位目前尚无法进行产权登记。

但从整体的权属划分上来说,如果没有计入公摊面积的的机械车位属于开发商投资修建的,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它的整体权属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将机械车位出租或出售给业主,但因产权无法登记,所以出售的应是机械车位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反之,如果是计入公摊面积的机械车位,则所有权就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因为业主在向开发商支付的购房款中已包含了公摊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此时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仅能向业主收取合理的机械车位管理费。

来源:融媒体资讯中心《律师在现场》
编辑:郝晶
审核:曹智鹏 林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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